本澳第53例新冠肺炎確診患者被發現感染在印度廣泛傳播的Delta變異病毒,當局指該名來自台灣的患者隱瞞其自身旅居史,沒有如實交待自己在今年2月至5月在印度工作。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協調員梁亦好在回應該事件時指,該名人士在入境時有如實申報過去28天的旅遊史,只是在當局調查流行病學時沒有如實申報更早的旅遊史。又稱,按照現時法律,「只有在其引起危害本地的情況才需要負上刑責。但也再次呼籲市民要如實申報旅遊史和行程,這對防疫措施非常重要。」
梁亦好又表示,由於這名患者的行為暫未造成實質性危害,故當局會以勸籲為主處理,希望市民入境時如實申報及配合流行病學調查。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昨(20)發新聞稿指,經反覆追問,該患者才承認曾於2021年2月至5月到印度工作,期間曾出現流涕等輕微呼吸道症狀。病人於5月返回台灣地區,期間檢測均為陰性。「由於Delta變異病毒在印度廣泛傳播,判斷該病人在印度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對其隱瞞自身旅居史深表遺憾。」又指,該病人早前僅承認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在越南工作。應變協調中心亦曾表示據初步判斷病人有可能於越南感染Delta變異病毒。
在今日疫情例行新聞發佈會傳媒多次問及事件,包括患者有否違反防疫法,是否顯示入境上存漏洞以及該法的相關罰則是否具阻嚇力。
梁亦好回應傳媒指,按防疫措施規定,非澳門居民入境澳門前的21天曾到過外國,是不可入境澳門。而該者患者在入境澳門前距離其到外國的日子已經超過21日,因此是符合入境條件。又稱,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入境時為了逃避法律規定而虛報資料須負上刑責,而該名人士在入境時有如實申報過去28天的旅遊史;只是在當局調查流行病學時沒有如實申報更早前的旅遊史。
在澳共有70人在6月10日至18日曾逗留深圳寶安機場須核酸檢測
另外,梁亦好表示,直至今日中午12時,當局透過澳門健康碼申報已知有70人曾在6月10日至18日逗留深圳寶安機場。又指,局方已向這些人發出短訊通知按要求作核酸檢測。
應變協調中心昨公佈,鑑於有跡象顯示深圳機場發生了Delta變異新冠病毒的傳播,在2021年6月10日至18日曾在深圳寶安機場逗留的人士,包括任何一棟機場航站樓、巴士站及地鐵站,須在離開該機場後14天內接受5次核酸檢測,期間其健康碼將轉為黃色,須接受嚴格的自我健康管理;而在澳門沒有居所的人士,須入住為持黃碼人士而設的指定酒店樓層或區域的房間;而相關人士亦須立即在健康碼上作出申報,以便安排其接受核酸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