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社團參選人偷步宣傳嘅定義好難咩? 選管會建議:要自覺

 

立法會選管會今(8)舉行會議。委員會主席唐曉峰(左前)、委員戴祖義會後以及出席會議的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歐陽湘(右)接受訪問。

立法會選舉宣傳期將於8月28日開跑!《選舉法》自上屆起引入新規定,要求候選人在選舉宣傳期間出席社團福利活動要事先申報,果然立竿見影錄得「零賄選」紀錄。但據過往經驗,有關偷步宣傳的定義和罰則,法律上依然存在不少灰色地帶。

澳門不少政治菁英同時頭戴「兩頂帽」,既是社團負責人也是潛在參選者。記者多次追問偷步宣傳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如果現在有社團在活動中拉票又是否合法? 選委會主席唐曉峰坦言,現階段還未知道何人有參選意願,他「建議」有關人士要體現選舉公平,依法展開宣傳活動。又重申澳門畢竟是社團社會,有結社權,社團活動和競選活動是兩個不同層面,應分開來看。

他又稱,選委會將公佈具約束力指引,要求公共資產實體榷守選舉中立,所有涉及選舉的商業宣傳自今日起禁止,但承認「有些情況法律未必完全規範」。

問及如何處理社團負責人也同時是潛在參選者,疑似在臨近選舉前但未到宣傳期時已著意(利益)討好選民時,廉署助理專員歐陽湘表示,如果社團持續進行恆常性的活動及對社會服務的話,「介入嘅空間,我哋點樣去介入呢?」,但如果涉及賄選,廉署將依法跟進。去年廉署已開始檢討上屆選舉情況,開始監察工作的部署,希望盡力維護選舉公平、公正和廉潔,希望市民對廉署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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