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聲稱外僱無集會示威權引起社會爭議。直選議員吳國昌提出書面質詢,促請政府釐清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有否排斥非澳門居民的集會示威權,同時倡議政府及早優化該法律相關條文,在符合基本法第27條的原則下處理在澳門境內的非澳門居民的集會示威權等基本權利。
吳國昌在其書面質詢中引述治安警早前的回應,「根據第2/93/M號法律的規定,集會及示威權僅是澳門居民的權利,非澳門居民並不享有此等權利」,認為該說法令外界質疑特區政府故意完全刪除非本地居民集會示威的權利,影響澳門特區的國際形象。他引用基本法第三章第43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而第2/93/M號法律所規範的集會及示威權,屬基本法第三章第27條明文指定的基本權利,因而理應適用基本法第三章第43條的規定。
他提到,2008年行政長官提案立法會修訂集會及示威權時,並無排斥非澳門居民集會示威權的立法目標,但也確實未有處理非澳門居民方面的問題,因而造成警方單純根據該法律條文作出的非本地居民無集會示威權利的解讀。「客觀上,造成對該法所指澳門居民的定義產生不同解讀的衝突。」
為此,他要求政府回應,是否承認及遵守基本法中關於非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界定;又促請政府及早優化《集會權及示威權》相關條文,在符合基本法第27條的原則下,處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的集會示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