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生效至今四年多,但執法情況備受公眾批評苛束動物飼主遠積極於保護動物本身,眾多遺棄甚至虐殺動物案件卻不了了之,放任兇徒逍遙法外。立法議員蘇嘉豪認為,動保法的執法機制和執法部門的表現都不合格,動保法淪為只有名字先進,但價值觀落後的「怪胎」,特區政府並不重視動物生命,因此亦不會重視動保案件。
動保法在立法之前,社會一直要求政府訂立「虐畜法」,顧名思義是希望打擊及預防虐待動物的行為。然而,動保法於2016年9月生效後,涉及虐待動物、宰殺犬貓、遺棄動物等案件的檢控數字卻極少。
蘇嘉豪表示,眾多涉及虐待及遺棄的案件,都因為執法部門聲稱蒐證困難最終不了了之,讓犯者繼續逍遙法外。去年二月,近鏡湖醫院的大井巷再次發生殺貓案,現場只留下一個貓頭顱,但最終亦是因為找不到足夠證據而歸檔處理。蘇嘉豪認為,執法表現反映當局對動物生命的重視程度,他反問︰「同樣是刑事案件,如果今日有一個BB仔被人斬咗個頭落黎,係咪又用同樣的力度去處理? 」
根據市政署數據顯示,2016年9月截至2019年9月,涉及虐待動物的案件有3宗;涉及宰殺犬貓的案件有1宗;涉及遺棄動物的案件有510宗,但當中有509宗是涉及當年逸園遺棄格力犬事件,換言之,3年來澳門社會僅有1宗遺棄動物的案件,但這個數字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動保團體一直反映,動保法生效後,一些不負責任的飼主為了逃避1,000澳門元的罰款,於是將寵物帶到偏遠地方遺棄,估計現時路環山頭有800多隻流浪狗。
蘇嘉豪批評,市政署應該重視的問題卻做不好,「應罰的就無罰」,反而規管飼主的執法表現卻極為顯著,由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涉及沒納牌、寵物出街沒綁繩等案件合共卻有逾千宗。
被問到動保法是否需要修改?蘇嘉豪認為有修法必要,但這幾年來政府的價值觀見不到有進步,他擔心修法亦有可能是朝著更壞的方向發展,對飼主規管更嚴苛。但即使不修法,當局的執法機制和執法表現都需要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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