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私人土地過百年無登記 政府和市政署被判返還並賠償過億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27)發新聞稿指,中級法院就一宗涉及前澳葡政府及前民政總署徵用私人土地引起的糾紛作判決。案情指,前澳葡政府及前民政總署徴用私人土地包括部分已建成通往友誼大橋的馬路,但過一百年都無登記。最後中院判特區政府和市政署返還土地以及賠償過億。檢察院已就判決提出上訴。

案情指,在1918年當時的澳門政府徵用了一幅位於氹仔高勵雅馬路、雞頸馬路、徐日昇寅公馬路附近,總面積達24,498平方米的農用土地,並在此地修建一個射擊場,然而卻一直未作登記。1994年,澳門政府在涉案土地上修建了通往友誼大橋的馬路,占地面積共計4,235平方米。該地由一本地居民於1913年通過購買取得,並進行了物業登記。1997年5月,通過一份在葡萄牙里斯本第四公證署作出的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該居民的遺孀及遺孀的兩名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了涉案土地,並在本澳進行了物業登記。

1997年8月,己公司從兩名兩名繼承人處購得涉案土地並登記。1999年,民政總署占用了涉案土地的一部分,在上面存放輪胎。2005年,甲公司從己公司購得涉案土地並登記,但卻一直無法利用土地,因為土地外面設有圍墻並被鎖起來,鑰匙由民政總署持有,禁止其他人進入。2008年,民政總署又開始占用涉案土地的其他部分,在上面修建了棚屋、簷蓬等。甲公司曾於2009年1月要求前民政總署於當年3月9日前返還土地,但遭拒絕,故向初級提訴。

初級法院認為,涉案的土地應分成兩個部分來看待:被來修建公共道路的面積為4,235平方米的部分,由於公共道路是公物,屬於非通融物,因而這個部分無疑已經成為了特區的公產,不可能再被私人擁有。至於餘下的20,263平方米,這個部分因在1918年被當時的政府徵用而成為了特區的私產,但由於政府沒有作出物業登記,按相關法律,甲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便取得了對這個部分的所有權。

初級法院指,由於前民政總署拒絕向甲公司返還土地,導致無法將土地出租以賺取利潤,因此理應對其遭受的損失作出賠償。初級法院確認甲公司對於涉案土地中20,263平方米的部分擁有所有權,同時判前民政總署將這個部分返還給原告,並向其支付45,064,560.00澳門元(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為止的租金賠償)以及自2014年11月10日起每月702,460.00澳門元的租金賠償,並附加法定利息。

初級法院又裁定涉案土地中用於修建公共道路的面積為4,235平方米的部分為特區公產,並命令對相關地籍圖和物業登記作出更正,駁回了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原告和兩被告均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合議庭在審理案件後指出,政府為公共用途而徵用私人土地,必須作出物業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本案中,原告在購入相關土地時,它確定登記在出售人己公司的名下,且在購入後進行了登記,因此享有來自物業登記的所有權法定推定。

關於涉案土地中面積為4,235平方米的部分,合議庭指出,這個部分已被修建成公共道路,根據相關法律,不可能要求澳門政府作出返還,但基於政府存有過錯,即在工程開始前沒有向相關登記局查詢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仍有義務給予甲公司相應賠償。中級法院裁定甲公司的上訴勝訴,政府及前民政總署的上訴敗訴。除了維持第二被告須將面積為20,263平方米的土地返還給原告,並向其支付初級法院已判的賠償外,還就涉案土地中面積為4,235平方米的部分判處政府向甲公司支付30,275,000.00港元(相當於31,183,250.00澳門元)的賠償,並附加自傳喚之日起計算直至完全支付為止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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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