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辦:即使預先已接受電話推銷 資料當事人有權拒絕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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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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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9月13日 19:19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簡稱:個資辦)在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表示,即使預先得到資料當事人同意接受的推銷電話,一旦當事人表明不願意繼續接受,有關機構必須停止進行電話推銷。個資辦指出,《個人資料保謢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在無須費用的情況下,反對機構以直接促銷或其他方式的商業考察為目的來處理其個人資料。 

直選議員梁孫旭

來自工聯的直選議員梁孫旭較早前在其質詢指,美容推銷電話頻密擾亂居民的私人生活和安寧,令人不勝其煩;不但打斷工作和休息,甚至有身處外地的居民因而損失電話漫遊費。因此,他質問權限當局包括郵電、保安範疇和消委會等涉及部門會否採取一些措施打擊這些推銷電話。

梁又指,被推銷電話滋擾的居民不計其數,要求當局考慮立法禁止隨機撥號致電不特定對象的推銷電話「cold calls」,並且加强規管預先取得當事人許可的個人資料致電預定對象的推銷電話「warm calls」。對於擾民式電話推銷的終端受惠的商業機構,梁也要求當局完善制度,令該等機構也一同對此負上責任。 

個資辦在回覆該質詢時又表示,與司法警察局保持合作,會從刑偵和技術層面密切關注有關電話推銷活動的情況,尤其就相關企業如何獲取市民的流動電話號碼,有否事前以不法方式或利用電腦技術不法獲取個人資料等分析。又指,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任何人或機構如欲以電話方式推銷或以其他方式發送商業推銷訊息,須事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或者有關推銷屬執行資料當事人作為合同一方的合同。另外,政府已在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中建議,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不正當營商行為,當中包括誤導性營商行為及威嚇性營商行為。當經營者以電話等方式向消費者持續作出其未有要求作出的消費請求的行為,從而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倘同時符合其他法定要件,便構威嚇性營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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