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通則法案獲細則性通過 議員關注校董會成員如何產生

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將於明年9月1日起生效。法案建議,學校未來須設立校董會,成員應包括教師及家長,校董會職權包括任免校長及監管學校的辦學方針等。多名議員關注到校董會的成員如何產生,確保校董會發揮監督作用,並建議當局為校董會成員產生方式制訂更具體的指引。

教青局局長老柏生回應指,法案的立法原意為保障私校的教學、行政及財政自主權,辦學實體對學校全權負責,當局不應更具體規範校董會成員的產生方式。但這不代表政府不作監管,學校須向當局提交校董會章程,當中應載明職權、組成、運作、主席與成員任期、委任、免除、出缺、替補及迴避等,如要修改章程,亦要交予教青局確認才能產生效力。

另外,有議員關注到法案中的行政違法罰款金額大幅下調,質疑是否有足夠阻嚇力?老柏生指,下調相關罰款是因考慮到私校的承擔能力,亦是與委員會溝通之後的共識,認為法案建議的罰款額仍具阻嚇作用。至於法案引入對違法私校採勸誡措施,他則指,屬於輕微違反、可補正及不屬累犯時,當局才會作勸誡,若涉嚴重情況,必定以行政程序進行調查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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