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經屋法:年內居住不足183天須罰款 出租或作非居住用途 罰款較原文本減半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早完成新「經屋法」的細則性討論,預計今個會期內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新文本建議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1年內在經屋居住不足183日,將科處單位最初售價的5%至15%罰款;而把經屋作非居住用途、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他人租住,尤其出租、作商業或倉庫用途,將處罰單位最初售價的5%至20%罰款,罰則較原文本減少一半。法案爭取 7月提交立法會大會表決。

何潤生表示,委員會對有關修改沒有反對意見。他又指現行《經屋法》並無對經屋作非居住用途的罰則,認為新增條文後能維持經屋須作居住用途的原則。他相信有關罰則對長期空置及出租單位等違法行為具阻嚇作用,又稱經屋僧多粥少,希望成功上樓人士要珍惜房屋。

何潤生又總結法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經屋個人申請年齡由18歲調升至23歲,且須連續或間斷在澳門居住至少7年的永久性居民;經屋排序方式由分組排序改為計分排序,評分因素尤其需考慮五方面,包括家團結構、人數、留澳時間、成員中有否老弱傷殘、家團組成中永久性居民的比例。若評分後出現同分,會先按收入、再按年齡排序,倘仍為同分則抽簽分配。經屋的售價在考慮成本後由行政長官以批示的方式作定價。經屋轉售時,必須以最初購買價格售予房屋局,不再流入私人市場。例如最初售價為100萬元,則若干年轉售房屋局時,亦是100萬元。

另外,法案將列明過渡規定,新城A區 3,011個的經屋申請不納入適用,將沿用現有經屋法的規定,要等到下一期經屋才會使用新經屋法。至於A區三千經屋後,何時才會有新一期經屋申請?何潤生引述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將於今年12月介紹新城A區或偉龍馬路的公屋規劃,羅立文相信其任期內只能完成A區三千個經屋的建設。又指經屋短中期的供應量有限,故今次修改經屋法案堅持部分立法政策,若未來經屋供應充足,再考慮恆常供應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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