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病人人格權可處禁止執業 二常會指定義廣泛促政府解釋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若醫療人員作出包庇或參與侵犯病人人格權的行為,經醫專會判定可處禁止執業,誤解及疏忽職務可被判處罰金。委員會認為有關定義較廣泛,希望政府代表列席解釋何謂侵犯人格權的行徑及至何種程度會處禁止執業處分。

法案亦建議私人衛生單位、醫療場所須定期檢查場所內的設施和設備,如有關場所的設施有缺陷,衛生局會於15天內定出糾正期和編寫報告,若糾正期屆滿仍未作出改善,當局有權廢止有關醫療場所註冊,經營人需重新申請。陳澤武表示,法案暫時未提及檢查場所設施合格後,發出准照的時間;亦未有提及場所出現缺漏,局方覆檢及發牌的時間表。倘若跟隨《行政程序法典》規定,一般需時約 30天,最長3個月才發牌,委員會擔憂私人醫療場所要交租空等,或會影響營業。

另外,陳澤武又表示,有出身醫療界的議員在會上為業界經營環境「吐苦水」,反映私人診所在競爭及「揾食」較公立醫院弱,認為現時法案管得嚴、罰得重,憂慮令業界經營環境更困難,希望政府對私家醫生出台資助或扶助措施。亦希望參照藥房可儲存疫苗的規定,放寬允許私人診所能儲存及為病人注射疫苗,增加經營收入。陳澤武指會將有關意見轉交政府,再討論未來會否有條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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