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指文化局起訴貼街招青年 治安警現改口:不確定是文化局

2019 香港抗議修訂《逃犯條例》 即時報道 外媒摘譯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56478

時間:2019年10月4日 11:11

圖片來源:「敢講香港加油的澳門人」Facebook專頁

 

澳門日前多處出現寫有「港澳連枝 風雨扶持」及「拒絕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等字句的傳單。葡文電台今早報道,治安警表示「公共部門」(”departamentos públicos”)或會起訴兩名涉嫌貼街招的青年。

葡文電台昨(3)晚引述治安警表示,文化局將起訴兩名涉嫌貼街招的青年損毀文物建築。報道又指,若罪名成立,最高會被判處三年徒刑。今(4)日早上葡文電台更新報道,指治安警現表示,不確定是文化局,只道是「政府部門」。(O CPSP diz agora que não está confirmado ainda que seja o IC a avançar com a queixa, mas sim “departamentos públicos”)

即是哪個部門?又以甚麼罪名起訴?《論盡》曾向治安警查詢,暫時未有回覆。

另外,葡文電台報道,治安警指,被貼街招的建築物的業主正考慮是否向二人提告。

治安警日前表示,巡經中區時,發現兩名20多歲本澳青年男子正在牆上張貼招紙,並在他們身上搜出大量招紙,懷疑他們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規定,於本澳多處非法張貼招紙,以及涉嫌觸犯毁損罪,帶走二人調查。綜合葡文媒體報道,二人當時被罰款,但未有被刑事起訴。

根據《文遺法》第35條,「在紀念物上張貼或裝置任何宣傳品」可被罰款澳門幣一萬元至五萬元,「在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上刻畫或塗鴉」可被科澳門幣二千元至二萬元罰款。而根據《刑法典》第207條 (加重損毀罪),「公有紀念物/性質屬文化財產,且已被法律評定為文化財產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而《刑法典》第206條 (損毀罪)指,「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葡文電台原文報道:http://bit.ly/2LNgCKJ

《今日澳門》原文報道:http://bit.ly/35eTR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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