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8月19日有網民發起噴水池默站行動,反對香港警察使用暴力對付市民後,早前再有市民擬於本(9)月18日、27日及10月4日分別在塔石廣場及友誼廣場舉行集會,與8月默站一樣,治安警禁止相關集會的舉行。而發起人則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今(30)早作出判決,判處2名集會發起人敗訴,維持治安警察局不容許集會的決定,但判決書卻要到晚上才上載到法院網站上。而終院法官利馬則在判決書的尾端作出表決聲明,認為即便擬進行之示威之目的為對香港警察機關近期行動的指責,從集會法第2條規定之效力上看,也不構成「目的違反法律」。
據判決書指出,2名市民文韜及周庭希於本月12日向治安警察局作出書面預告,集會主題為「促請各地(尤其香港)警察機關嚴格遵守《禁止酷刑公約》,不要向和平示威者及被剝奪自由之人士實施足以構成《公約》第一條所禁止之『酷刑』及第十六條所禁止之『殘忍、不人道……待遇』之武力」,治安警察局局長於同月15日作出批示,不容許舉行上述活動。
判決書引述治安警察局不容許集會的理由時表示,自6月9日「反送中」大遊行至今,就相關主題舉行了多場大型活動,過程中部分激進示威者干犯了大量嚴重違法行為,包括:塗污國徽、侮辱國旗、毀壞立法會、破壞港鐵設施、包圍及毀損多間警署及警察總部、襲擊多名執勤警務人員、禁錮及襲擊多名市民、縱火、毀損公物、癱瘓交通、違法遊行、藏有攻擊性武器、毀壞住宅、議員辦事處及店鋪等等;據有關媒體報導,事件發展至今共一千多人因涉嫌干犯違法行為被捕,受傷人數超過 700 人。大量的犯法事實不單嚴重衝擊香港法治,有關行為置其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造成社會撕裂及導致社會無法有效運作,嚴重影響法治及民生。
治安警亦指,集會的主題客觀上包含一個意思,就是香港警察當局可能有使用過或預備使用酷刑及殘忍、不人道待遇對付示威者,然而,直至今日,香港警方所使用的武力並未有任何一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或監督機關證實或認定香港警方過分使用武力,更妄論可以連結到發起人提及的國際公約中的使用酷刑及殘忍、不人道待遇。有關集會示威極有可能引起反示威,為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亦將對本澳政治、經濟及民生等各方面帶來嚴重衝擊。
而終院則在判決書中指出,治安警察局局長依法在被上訴批示中就其不容許舉行集會示威活動的決定作出了理由說明,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指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而上訴人還認為被上訴批示侵犯了基本權利的核心內容,並且違反法律。但終院認為,,即便集會權是澳門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亦並非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立法者賦予有權限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集會權和示威權作出限制的權力。
終院亦指,對被上訴批示中所述的近幾個月來在香港接連不斷發生的從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開始的多場集會及遊行示威活動及各種嚴重衝擊香港法治、嚴重影響社會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甚至部分激進示威者作出塗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侮辱國旗、撕毀及焚燒基本法等等嚴重挑戰「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挑戰基本法、公然冒犯國家尊嚴的嚴重行為,大家有目共睹。在這樣的形勢下,香港警方理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公共安全,恢復公共秩序。
終院批評,上訴人是以促請各地警察機關嚴格遵守《禁止酷刑公約》,不要向和平示威者及被剝奪自由之人士實施酷刑及殘忍不人道待遇的武力為名,行指控及譴責香港警方普遍實施酷刑及殘忍不人道地對待遊行示威者之實。強調若澳門警方容許舉行集會,則極可能被人解讀為認同上訴人對香港警方所作的指責,認為香港警方對遊行示威人士普遍使用了酷刑及殘忍不人道的暴力手段,有變相干預香港特區司法、監警機關等對香港特區警察機關應對暴力示威活動所作定性之虞。
有市民再發起反港警暴集會
治安警再禁 終院已有判決但無公佈
http://bit.ly/2nWwz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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