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法院大樓將要被改建成新中央圖書館。這計劃由選址到設計,坊間一直都有極大爭議。最近,工務局公示項目的規劃條件圖,當中顯示,根據文化局的意見,僅建議保留大樓立面。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公眾關注。文化局之後表示:是整棟保留。
舊法院大樓屬法定文物,類別是「具建築藝術價值之樓宇」。據澳門文化遺產網介紹,「法院大樓高三層,具有折衷主義風格。門前多層石階,兩旁三層樓高的四根愛奧尼亞式粗壯石柱,均象徵政府的權力。大樓建於1951年,落成初期曾被用作為多個政府部門的辦公場所,包括當時的財政廳、民政廳、經濟廳、公鈔局及法院,故有政府合署大廈之稱;其後,因地方不敷應用,上述機構相繼遷出;澳門回歸後,大樓正式被更名為初級法院;最後,初級法院亦於2003年遷出。」
「保留立面」,甚至是退而求其次的「保留立面元素」可說是澳門保育最常聽到的幾個詞語。似是理所當然,兩全其美,但其實當中的概念問題重重。因為建築除了立面有特色,裏面的間隔與裝潢也有自己的故事。對於這一風氣,有本地建築師就曾經表示,建築是一個整體,不能將外表與內在分割。「只留立面在七八十年代很流行。但現在一般的做法,特別是在歐洲,是盡量不拆毀內部,同時保留立面。單純保留建築物立面已是很舊式的做法。澳門有用這方式,但我們需要看今時今日應該怎做。我們不想用過去的舊方式。」
有學者也曾直言,20世紀後半葉最令人不安且廣泛傳播的現象之一,是頻繁地選擇了「立面主義」(façadism)。著有《建築保護史》的國際知名文化遺產保護史學家Jukka Jokilehto就曾寫道,人們經常基於以經濟利益對陣建築價值的理由,做出錯誤的認定,「經常以這是不得不為的最小不利方式為由而接受它」,有時還借口建築立面的建造時代和內部結構的不同而認可這種方式。「在實踐中,保留立面是昂貴的,而且一般都意味着要徹底破壞歷史結構,只保留或重建舊建築的外部形象。撇開單體建築結構不言,這種方式最糟糕的影響是,破壞了歷史城市的整體性,還破壞了在聚居地和文化景觀層面上引入綜合保護規劃的所有努力。」[1]
保護文物建築的概念理解一直隨時間及各方的交流碰撞、演化,百家爭鳴。當中有為突出歷史感而只講保護不談修復,也有講求尊重原作風格的修復方式。在不斷強調「保留立面」、「修舊如舊」的趨勢下,很多其他的可能性也就被無視,分析亦變得片面單薄。在建築保護的研究中,很多時都會提出如何保護或修復的最終決定,應建立在對每一種情況做出批評性評估的基礎上,每一個案例有自身的特性具體考慮,而非拘泥於原則問題。然而,澳門市民每次都看不到政府是拆是留的決策背後,是經過哪些根據,哪些研究,更不用說對於舊法院的歷史研究。究竟以往的格局如何?設計如何?發生過哪些事?有哪些人曾在裡面工作?如何應對澳門的政治大事件?地方不足又如何相處?澳門市民只看到,政府一句「我們需要地方」就將一幢幢歷史建築改得面目全非,甚至拆毀。作為一個世遺城市,這一切簡直是匪夷所思。
葡文報章《澳門論壇日報》早前報道,新中央圖書館的項目負責人馬若龍表示,若一切順利,將於2020末開展新中央圖書館的興建程序。最後結果如何,一切尚需關注。
[1] Jukka Jokilehto,《建築保護史》,郭旃翻譯,北京:中華書局,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