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法律草案。草案建議,因應雲端技術的廣泛應用,犯罪證據極有可能儲存在境外的伺服器,建議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可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只要透過位於澳門的電腦系統查閱或獲取該等資料屬合法。
司警局長薛仲明解釋,因應現時犯罪份子足不出戶透過網絡就可實施犯罪行為,特別是將資料儲存於雲端網絡伺服器,歐盟的執法機關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者存放在外地伺服器時,就可透過法官批准下透過犯罪行為人的電腦系統提取犯罪訊息作為證據,本澳是參考有關做法。
他重申,有關做法並非要求雲端伺服器公司提供資料,而是要求犯罪行為人提供雲端伺服器密碼,利用犯罪人的電腦登錄提取資料。若果犯罪行為人拒絕合作,會被加控加重違令罪,警方有足夠技術亦可強制登入電腦並提取有關資料。
草案亦建議配合《網絡安全法》,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以及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所使用的電腦系統的刑法保障。如電腦犯罪的標的為該等實體在其業務中所使用的電腦數據資料或電腦系統,則建議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且在加重刑罰的情況下,將有關犯罪定性為公罪,無須告訴便可進行刑事程序。
將違反職業保密犯罪獨立成罪,並加重刑罰。凡存有任何不正當意圖,向他人透露在執行職務時或基於職務原因而獲悉的有關系統、裝置或電腦程式的安全關鍵漏洞,而足以造成有實施電腦犯罪的危險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另外,將偽基站定為犯罪,建議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情節嚴重,包括從偽基站獲利、為便於實施另一犯罪,又或用於傳輸被法律禁止的廣告或色情資訊或不法賭博活動等,則處一年至五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