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用「謠言」支持新增謠言罪? 學社批評當局歪曲國際例子誤導市民

《民防綱要法》法案第25條建議,當本澳進入預防或高級別的狀態後,編造、散布或傳述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最高可判處2年徒刑或240日罰金。新澳門學社表示,有關條文令人相當不安,其主觀意圖的要求極度模糊,市民容易誤墮法網。而且當局的理據存在歪曲國際例子誤導市民,令人質疑保安當局真正意圖是透過刑法控制網上言論。學社將向立法會提交意見,並促請當局於法案細則性審議階段,具體釐清爭議,否則應撤回有關條文。

學社理事陳樂琪表示,當局沒有明確解釋法案中提及犯罪的主觀意圖及散佈方式等內容,或會引發寒蟬效應,日後市民將不敢對質疑和憂慮提供資訊,只能由官方單方面發佈訊息,這會令傳媒接觸到的資訊大減,影響資訊流通。

學社顧問周庭希批評有關條文為「惡法」,當局聲稱「很多國家或地區」對傳播謠言的行為實施刑事制裁。但當局所引用以支持在本澳新增謠言罪的國際例子,包括印度、瑞士、法國法律中關於限制虛假信息的規定,具有很大的誤導性。其中印度的立法更被法院裁定違憲。而瑞士和法國的立法原意是懲罰某些意圖傳播對人身或財產構成危險的虛假信息的人,而不是控制謠言傳播。

周庭希指出,支持謠言罪的國際範例很少。西方國家處理虛假資訊的重點,在於幫助社會、幫助傳媒識別資訊的真偽,而非刑事化。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亦經常強調,刑事介入是應最後手段,但現時卻與事實不符。

周庭希表示,當局解釋觸犯有關條文需要存在「故意」,然而,按有關的法律行文理解,即使沒有意圖都可以罪成,「任何意圖都可以罪成,係非常危險。」「如果有一個市民,只要見到社交媒體有資訊,佢認為對自己有危險,分享咗出去,當局宣佈這條訊息不真確,即使只是單純分享俾朋友都係可以觸犯法律。」

周庭希認為有關條文是「惡法」,執法當局的操作空間太大,「俾唔同政府執行可以有不同效果」。而且根據保安司的往績,令人質疑當局的真正意圖是使用刑法控制網上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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