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律制度諮詢總結報告出爐 當局堅持不設獨立通訊截取監察機關

政府公佈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公開諮詢總結報告。經總結社會各界的意見,法案將從多個方向作出修改或完善,其中包括︰增加一規定,以明確規定持案司法官,在有需要時,可隨時向刑事警察機關要求提交相關報告或資料;由法院辦事處定期及適當、適度地公佈通訊截取的統計數據;將最後手段原則落實於法律規定之中;由持案司法官向因被不法通訊截取而受損害的人士作出通知,以便其依法考慮維護權益;將研究就不法通訊截取設立專門賠償機制。

在諮詢期間,社會有不少意見關注警權擴大,但相關的監察機制停滯不前,憂慮個人私隱保障不足。建議應公佈截取通訊數字及設專員制度監察執法人員按守則辦事,提高執法透明度。報告指,經分析各方意見,當局認為毋須另行設立獨立的通訊截取監察機關,原因是本澳現時已存在完善的監督機制,且法官、檢察官對通訊截取的監督已由法律所規範。

當局認同應先由負責領導刑事偵查工作的高級別刑事偵查人員對通訊截取申請進行審核,最後由執法機關領導層同意,方將申請呈送檢察院;若檢察官同意有關的通訊截取申請,將交由法官作出審批;執法機關獲得載有法官批示的文書後,將在電信營運商協助下進行截取,上述亦是現行制度的流程及監督機制。

除了維持現有司法機關的雙重監督機制,諮詢文本還建議規定違法實施監聽或不當使用監聽所得的資料等行為屬刑事犯罪,且定為公罪;公罪是由檢察院依法領導偵查及提出控訴,只要檢察院或警方得悉有關犯罪消息,便可展開刑事調查程序,即使被害人不再追究該行為,程序仍會繼續進行,因此,在法律生效後,通訊截取受到的法律監督將會進一步強化。

報告又指,基於部份法律界人士及公眾認為事中監督機制仍有可完善的空間,司法警察局將研究在法律中增加一規定,以明確持案司法官,在有需要時,可隨時向刑事警察機關要求提交相關報告或資料。對因不法監聽受損害的人士,將建議規定持案法官或檢察官有義務通知有關人士,以便其依法考慮維護權益。

在諮詢過程中,有意見建議檢察院及法院在年度報告中列出與通訊截取有關的統計數據,讓公眾掌握相關資訊,以提升監督的力度。報告指,經聆聽及分析諮詢期間收集到的各界意見,並根據司法機關及法律界人士意見深入分析公佈統計數據的可行性,當局認同法律界人士的意見,理應由司法機關公佈有關數據;亦認同司法機關的意見,只可公佈基本統計數據,不可公佈其他較具體資料。在是次公開諮詢期間,初級法院辦事處亦已公佈了近三年來的通訊截取聲請個案數量。

另外,法案還將從以下幾方面作出修改或完善︰在可適用的犯罪類型中,保留走私罪,加入賄賂罪;刪除「由法官命令查閱或提取已儲存的通訊內容」的建議;明確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明晰通訊記錄的定義,並明確規定通訊記錄不包括通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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