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黃︰為整體利益犧牲少部分人利益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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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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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12月29日 21:21

立法會今(29)日一般性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表決結果為30票贊成,1票棄權。不少議員關注如何保障個人私隱、公佈統計數據,以及監察非法監聽的情況。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通信截取須獲法官審批,「唔係警方想聽邊個人電話就聽邊個人電話。」至於是否公佈統計數據由司法機關自行決定。他又稱,法案主要是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維護國家安全、個人權益等方面,法案下可能受害的是犯罪人通訊自由,但為了整體利益而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都是應該的。

加強通訊截取維護國安

黃少澤引介法案時表示,澳門的電話監聽制度沿用至今已超過二十四年,從未修改。隨著國家安全形勢加速複雜化、犯罪形勢日益隱蔽化,特別是即時通訊和加密通訊已普遍應用到犯罪活動之中,建立與時俱進的通訊截取制度已具迫切性。特區政府期望透過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完善與國安相關的法制和執行機制,加強遏止嚴重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

法案建議增加適用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等嚴重犯罪,以及一些除通訊截取外難以獲取證據的犯罪,例如電腦犯罪、透過電信實施的部份罪行,確保刑事警察機關能有效偵查相關犯罪。此外,因應通訊科技發展和通訊模式變化,與時並進規範通訊截取的方法和內容。

若通訊截取不正當會通知當事人

在保障權利方面,法案建議新設「通知」規定,在通訊截取結束後,如法官認定通訊的截取屬不正當,應向因此受損害的人作出通知。法案又建議增設專門的刑事處罰,明確規定刑事警察機關、電信營運者、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或其工作人員未經法官命令或許可作出通訊截取、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將透過通訊截取獲得的資料用作其他用途,均予以刑事處罰。

另外,鑑於通訊截取的實施必須賴以電信營運商、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配合,法案建議訂定相關合作和保存義務。

黃︰若懷疑被非法監聽可報案

至於有否機制可以讓居民知道自己是否被監聽?黃少澤說︰「既然係講秘密監聽,咁你問都無人會講俾你聽,你係被監聽啦。如果合法監聽唔會講俾你,如果係非法監聽,隨時可以報案。如果對警方唔放心,可以向廉署或檢察院報案。」在合法監聽的情況下,最後由法官決定是否通知當事人。

黃︰設監察專員有違司法獨立

有議員建議仿傚香港設立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以便監察通訊截取會否被不當使用。黃少澤表示,澳門的通信截取須獲法官審批,這已經是最高級別的審批,如果加入監察法官審批通訊截取的司法職能,會違反司法獨立原則。任何人要監督法官只有一個途徑,就是通過上訴,因此,不可以設立監察事務專員。

司法機關自行決定是否公佈數據

至於是否定期公佈有關數據,黃少澤則表示,在保密情況下,所有資料都是保密,如果司法程序已經公開情況之下,有關數據已經是法院及檢察院的刑事卷宗的資料,警方無權公佈,由司法機關決定是否公佈相關數據。由於公佈數據並非司法行為,而是司法機關的行政行為,因此認為不應該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他又稱,若有居民懷疑被非法監聽,可向廉政公署、檢察院等部門投訴。

議員林宇滔則質疑,上述部門有可能作出監聽行為,若向其報案,亦可能出現「自己查自己」的情況,另外,若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佈相關數據,則會變成有關部門的自由裁權量,這對於公眾的知情權保障不足。

林宇滔投棄權票︰未有足夠保障居民合法權利

唯一投棄權票的議員林宇滔表決聲明時表示,政府的解釋未能對居民的合法權利有足夠保障,尤其私隱權是否有適當、合法和可查詢的機制保障,希望政府在法案後續審議時提供更多具體內容,增加公眾信心,包括在資訊和統計數據公佈方面,以及若出現非法監聽行為,居民有何明晰的申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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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議員林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