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客觀評論不屬違法 保利達控訊報誹謗民事索償不成立

《訊報》總編輯李江和社長周仲屏被保利達洋行控告誹謗之案,初級法院合議庭去年12月裁定兩人刑事罪名不成立,但因違反了民法典規定的「善意原則」而造成對他人的傷害,故須向保利達民事賠償合共5萬元。中級法院今(2)日廢止初級法院的民事事宜判決,改判保利達的民事索償請求不成立。

中院組成合議庭的三名法官包括:主審法官陳廣勝(裁判書製作人)、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及第二助審法官蔡武彬,他們是一致通過有關判決。另外,合議庭並判保利達要負責堂費:「C有限公司須就其聲明異議支付伍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本案的民事索償請求在第一審和第二審所衍生的訴訟費全由C有限公司承擔。」

合議庭在審理李江和周仲屏的兩人上訴案認為,新聞自由緊密聯繫著的評論權,在行使時會與名譽權的法益有潛在衝突情況。然而,此等衝突在法律上可以是毫無意義的,祇要評論權在行使時並沒有逾越客觀評論的範圍便可。

凡是純粹就某人的作品、作業而作出的評論、而不是祇為羞辱或矮化作者或創作人的人身而作出的批評、或不是與正所評論的作品、作業並無任何關聯的批評,便不屬誹謗的範疇,而是仍屬客觀評論的範圍。

凡屬上述客觀評論範疇的評論,本身已不是違法行為,故毋須引用任何阻卻不法性之事由去排除本並不存在的違法性。而客觀評論的不違法性並不取決於所作評論的實質準確性、恰當性或「真確性」,即使所作的評論的內容並非有理、並非貼切,祇要並無逾越上述客觀評論的範圍,評論仍不屬違法。

原審法庭認定民事索償主張的事實,實質無觸及李江和周仲屏的行為過錯問題,且李江的評論文章並非新聞報道,而是在評論某一事件中的預約合同的條款,相關評論文章則實質反映其就該事件的法律處理意見或見解。在原審的已證事實中,不存在他發表評論是意圖誹謗保利達,無逾越客觀評論範疇,在民事方面亦不屬違法。

 

參閱中級法院第207/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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