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簽署修改的士制度法案意見書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完成細則性審議修改《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並已簽署意見書,稍後將遞交大會審議表決。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總結表示,政府於月初向委員會提交新的法案文本,並介紹修改內容,主要接納委員會多方面意見的更改。較重大的修改包括,為了避免將來的士市場被壟斷,持有一個或多個准照者,不得單獨或合共持有超過300個執照,同時建議,持有人如單獨或合共移轉持有准照的公司的資本超過35%情況下,將會註銷准照。但離婚、遺產繼承、公司破產等移轉屬例外情況。

關於申請的士駕駛員證條件,文本中參考現行的士規章訓令,建議如的士司機曾因故意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生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搶劫罪或勒索罪而被裁決判刑,或未曾因駕駛車輛而實施的犯罪而判刑,則不能獲發的士駕駛員證,但已復權者(俗稱洗底)除外,把原來文本的其他罪行剔除,包括恐怖主義犯罪、毒品罪。

關於「公共當局」的規定,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作調整,但仍有個別議員反對,意見書會上載。文本建議,交通局的監察人員及治安警警務人員成為本法律所定行政違法行為的受侵害對象,視為行政當局,即使其非在執行職務亦然,有關人員不得就該行政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處罰程序或編制控訴書。

黃顯輝形容法案最大亮點是將來的車廂內強制安裝錄音及錄影設備,委員會認同做法,但有個別委員反對做法。而法律的待生效期間由60日延長至90日,黃顯輝解釋是期望業界及市民有較多時間了解法律。

至於早前有逾千名自稱的士司機的人士提出請願信,委員會已完成報告書,會作為意見書的附件一,公眾諮詢徵集意見列入附件二,監督統計資料列入附件三。

另外,由於會上大部分時間討論《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未完成審議,黃顯輝稱,由於律師公會送來新的意見書,審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案的時間需要延長,會在明(13)日繼續討論,期望屆時可完成撰寫意見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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