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首次討論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法案。有關法案建議,將處罰制度由輕微違反轉換為行政違法行為。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述立法會顧問團指出,留意到政府近年來對重大法律的立法趨勢,傾向把輕微違反轉換為行政違法行為,如《勞資關係法》、現正諮詢的《道路交通法》等。現行法令下輕微違犯採用刑事訴訟法典跟進,一經定罪或面臨6個月以下的徒刑,但通常處以罰金,現時計劃將輕微違犯改為行政違法行為,原因主要希望減輕審理輕微違犯的刑事訴訟法庭的工作量。
黃顯輝表示,若涉嫌輕微違反行為,一般由部門開展行政程序調查,並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倘不服決定、不願繳交罰款,則行政當局會把個案轉交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按照刑事訴訟程序作跟進。最高可處低於六個月徒刑,但通常均以罰金作罰。若涉嫌行政違法行為,當事人可就行政行為提出聲明異議、訴願,若仍然不服,可上訴至行政法院。兩種制度最終都可上訴至法院,但行政程序有不同。他認為,兩者制度各有利弊,是較複雜制度,委員會對修改暫時未有表態,冀先聽取政府解釋。
另外,黃顯輝表示,有委員留意到法案並沒提及包括醫生、工程師等專業界別有關強制保險投保難的問題;委員會亦將向金管局了解涉及保險業界的投訴及跟進情況,以及對部分條文不作修改的原因。委員會又關注將出台特色金融、融資租賃制度,與法案的處罰是否有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