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難保障 受傷的是誰?

內地《家暴法》執行的問題之一,在於各地方的告誡制度不一,很多前線人員也不了解這制度,令受害人未能得到保障。

內地《家暴法》執行的問題之一,在於各地方的告誡制度不一,很多前線人員也不了解這制度,令受害人未能得到保障。

當法律未能有效執行,公義自然難以伸張——這些情況不只是澳門,中國內地也如是。「申請了保護令,但保護令的執行不是很有力,所以開庭那天,那個男的——就開了一輛沒有牌照的車,戴着鴨舌帽,戴着口罩,就要把那當事人搶走。」

「這是明確違反保護令的,但警察也不管,法院也沒有處理,那你的保護令的權威就沒有了。」在北京專門從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主任李瑩與《論盡》分享道。

李瑩本身是律師。她認為,內地《家暴法》執行的問題之一,在於各地方的告誡制度不一,很多前線人員也不了解這制度,令受害人未能得到保障。「比如說公安,你要出告誡書,他們不了解他們有這樣的一個責任。」人身保護令也是。「它主要的問題是在證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目的是保護當時人的安全,但一些基層的法官不太理解這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目的,可能會認為出了保護令,就是認定了家暴;也許還未構成家暴,因為有保護令,然後等於是說認定對方家暴了,可能會不太合適,所以在保護令的頒發上,他們會比較嚴。」

「因為認定了家暴,會有一些後果,例如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可以直接判離婚,或申請賠償。他也擔心,怕有甚麼後果。所以在頒發保護令時,證據比較嚴。所以很多頒發不下來。比例比較低。」

「其實保護令門檻應要比較低,那怕有威脅性,感受到有危險,就可以申請,法官一般也應該發,但現在的基層法官就沒有理解他是一個安全門、安全法,或者是一個保護牆。」

不受保障的關係 也是生命

同時,一些關係未有受內地的《家暴法》保障,例如前配偶關係。在澳門的《家暴法》有包括前配偶關係,但內地沒有,李瑩指,不少個案就因此未能得到保護,身受重傷,個個聽來都觸目驚心。

「在家庭暴力當中,她也要擺脫這個暴力,但整個社會執行系統不夠,她也不能躲,結果被男方澆汽油,結果全身燒傷了。」

「男的跟他的情人,騙開女方的門,謊稱是物業,把這個女的又強姦了。」

「離婚後這男的就老糾纏她,就說你一定要跟我復合,女方不同意,就把女方的鼻子咬下來。」

「這種惡性的家暴案件還是有的,都是我們遇到的。所以《反家暴法》一方面是要進一步完善,但更重要的是,有效地實施執行,把法律用好,一定要更加有效,這樣法律才能更好保護受害人。」

李瑩認為,當中對施暴者的矯治非常重要,也是消除家暴關鍵之一。「只要他不打了,就沒有了。怎樣令施暴人不再打了?在這方面很多時候需要一方面是讓他承擔比較嚴重的法律責任,讓他不敢。第二也應該通過強制治療、行為矯治等,讓他改變他的行為模式,讓他知道不能用暴力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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