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家」,還是「親密關係」,都是一輩子的牽絆——這是我聽着受訪者的分享時,心裏揮之不去的想法。即使離異了,好像不是「家」了,也還是「前配偶」、「前同居」關係。「分手暴力」之可怕,新聞上屢見不鮮。
「家暴」與「傷人」究竟有何分別?當中的最大差別,大約是「關係」——是親密的人還是互不相識?是血濃於水?共同生活?還是點頭之交?面對着親密的人,我們會放下防備,交出信任;若有人利用信任對對方施加暴力——不論是身體、精神或是經濟暴力——所受的傷害並非「一般傷人」可以比擬。更重要的是,當親密關係被暴力破壞——連最親密的人都不可依靠了——社會談何凝聚?亦由此,不少意見認為需以《家暴法》將施虐者繩之於法,以警剔社會,同時阻止施虐人再脅迫受害人,助受害人重過新生。
但在家暴案中,要伸張公義亦非易事。保安司表示,2018年1月至9月警方共接報72宗涉及家庭成員的案件,但當中僅有1宗確定為家庭暴力案件,當中原因包括蒐證困難。有意見認為,家暴不成案,原因環環相扣:警方蒐證、法律支援、前線判斷、法律定義等。同時,並非所有親密關係都受法律保障。而一但入能以「家暴」入罪,之後亦會有一連串「漣漪效應」,繼續為受害人帶來沉重負擔,令受害人對法律失去信心。
澳門《家暴法》生效將滿三年。根據法例,社工局須在法律生效三年內制訂有關審視本法律執行情況的報告,當中應包含其認為適宜的立法或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政策方面或有的修改建議。這三年,我們除了令人失望的立案數字外,有過全面的調查嗎?有留意到未受保障的一群嗎?社會將如何伸出援手?以上一切,我們期待政府向公眾說個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