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調查 有咩參考?

1998年,台灣公佈《家暴法》,是亞洲首個實施《家暴法》的地方,其法律涵蓋的關係範圍相較內地和澳門都較廣。

1998年,台灣公佈《家暴法》,是亞洲首個實施《家暴法》的地方,其法律涵蓋的關係範圍相較內地和澳門都較廣。資料圖片

1998年,台灣公佈《家暴法》,是亞洲首個實施《家暴法》的地方,其法律涵蓋的關係範圍相較內地和澳門都較廣。在2016年,內地和澳門的《家暴法》才剛生效——內地不包括前配偶,澳門不包括同志伴侶——時,台灣的法律涵蓋的關係就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等等,且更增列「恐怖情人條款」擴展親密關係定義,將「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都納入保護範圍,顯示出對「分手暴力」的正視。

另外,2016年,台灣衛生福利部委託台灣師範大學進行「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資料調查」。調查期為2016 年5 月至2017 年5 月,以18至74歲的婦女作為調查對像。當中一些數字顯示的情況及分析,或許也值得我們參考。

研究發現,臺灣地區18至74歲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樣態,與歐盟28個國家調查研究結果相似。終生盛行率部份,以精神暴力為主,且精神暴力盛行率遠高於其他四種親密關係暴力樣態,肢體暴力略高於經濟暴力,但兩者十分接近。一年盛行率部份,略微不同;遭受經濟暴力盛行率(2.66%),高於肢體暴力盛行率(1.79%)。過去一年發生親密關係暴力的新案例中,肢體暴力盛行率(0.60%)與經濟暴力盛行率相同(0.61%)。

因此可以推論,台灣地區18至74歲婦女遭受語言暴力與心理威脅等精神暴力情況遠比肢體暴力普遍,遭受經濟暴力威脅亦十分普遍。然而,無論學術或實務界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關注,似乎都較聚焦於肢體暴力,忽略精神暴力的殺傷力與經濟暴力普遍的現象。

除此之外,367位表示曾經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受訪者中,四位表示施暴者為同性伴侶,顯示同志伴侶亦存在親密關係暴力之事實。雖然只有四位遭受伴侶施暴(1.1%),但需要考量主流社會對同志的污名、出櫃的壓力、同志社群對《家暴法》的迷思、及本研究實非以同志社群為研究對象等因素,可能降低同志參與本研究之意願。

2016年衛福部通報系統中通報個案為64,978位,若以本研究調查結果,應至少有百分之一是女同志遭受伴侶施暴(在假設64,978通報案例都是女性的基礎下,但事實上並非都是女性),那麼應有715位左右是同志暴力。雖然根據這項推論,同志受暴個案數並不高,但台灣內外有關同志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研究皆指出,同志伴侶暴力與異性戀親密關係暴力相似,但衛福部通報系統仍未納入同志案例通報欄位。

各地不少文獻皆顯示,婦女經濟獨立有助降低親密關係暴力與暴力循環。本研究發現,教育程度較高、收入較高婦女,面臨親密關係暴力風險較低;相較之下,受雇部分工時婦女,面臨親密關係暴力風險較高。

教育程度、收入和就業概況等社會人口特性與親密關係暴力的關係,提供強力支持:婦女經濟獨立自主是降低遭受親密關係暴力或暴力循環的重要關鍵,尤其是在經濟暴力與肢體暴力。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除了重視目前初級與次級防治工作之外,未來應加強受暴婦女就業與創業協助,幫助受暴婦女能獨立自主生活於社區中,避免陷入暴力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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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發現台灣地區親密關係暴力樣態中,以遭受「精神暴力」盛行率最高,且十分普遍,五位婦女中有一位是遭受精神暴力。由於精神暴力沒有明確外傷,很容易讓受暴者忽略而失去對親密關係暴力的覺察,建議未來應針對親密關係暴力中之「精神暴力」,發展簡易式之「自我檢測表」;並將簡易式之「自我檢測表」放在衛福部、民間團體或社群網站上,供社會大眾自行檢測,或放置於7-11等社會大眾容易接觸的場所,讓民眾可以自行檢測,了解自己是否正遭遇或曾遭遇精神暴力。
本研究發現,共有四位受訪者是遭受同性伴侶施暴,但是衛福部通報資料欄位,仍未將同志伴侶暴力納入。從性別主流化觀點,我們應重視不同族群、性傾向、與身心障礙條件者之受暴概況,更細緻的資料,將有助於未來資源投入之規劃,或服務方案與內涵之設計,較能符合受暴者之多元需要,建議未來衛福部通報網站、相關通報表單與資料,都應同步調整。
本研究建議未來政府應該每四年舉行一次全國性大規模親密關係暴力訪問調查研究,以委託學術機構(而非民間營利機構)為主,以本研究後修訂建議之問卷版本為原則,研究對象以18至74歲婦女為調查對象,調查方式以面對面訪問調查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