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傳媒配合政府開展國歌宣傳工作 傳協批影響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 促撤回條文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現正審議《國歌法》法案,法案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引起社會尤其是傳媒業界的質疑。傳媒工作者協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指上述條文將會造成影響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的不佳效果,促請政府撤回有關條文。

傳協指,政府在沒有諮詢傳媒團體,亦無經市民公開討論下,就憑官僚意志就將此條款列入法案中,做法極不妥當。雖然政府解釋,傳媒不配合政府宣傳國歌不設罰則,但傳協認為,傳媒並非政權的宣傳機器,沒有義務配合政府所謂「要求」。再者,政府用「要求」字眼,其已有強行的涵意,即使沒有罰則,但這樣以法律上賦予政府有「要求」傳媒做什麼之權,他日一旦實施,將引起不必要爭議,且更令人憂慮政府藉此立法,進一步乘機干預新聞自由、編輯自主。

另外法案亦建議,澳廣視、澳門電台、綠村電台需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政府曾在一常會指,由於這三間機構透過政府獲簽訂定批給合同或取得牌照而經營,故政府會考慮在批給合同中附加有關條款規定,對無正當原因而不遵守播放國歌要求的電視台或電台,未來是否予以續牌作審慎考慮。

但傳協指出,現行《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已有規定,報刊或廣播機構須發放「官方文告」或「頌辭及官方消息」,即現行法律已有相應規範;加上法務局不時向傳媒發放供稿,傳媒亦有作刊登,當局亦表明「相信澳門媒體許多都能自覺配合好這方面工作。」傳協認為,政府在現時已法律規範的情況下,額外加入宣傳國歌作為判斷是否給相關廣播機構續牌的其中條件,既不合理亦為荒謬,令人質疑此舉可能收窄傳播機構的自由空間,因此上述條款,政府理應撤回。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就《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提交意見全文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尊敬的賀一誠主席閣下: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正細則性審議《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現正就有關條文發表意見,內容如下:

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之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目前正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對於法案中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的條款,本會關注,此舉將會做成影響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的不佳效果,為此促請政府撤回有關條文。

在於法案7-C條建議:「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本會必須指出,政府在沒有諮詢傳媒團體,亦無經市民公開討論下,就憑官僚意志就將此條款列入法案中,做法極不妥當。

雖然政府解說,傳媒不配合政府宣傳國歌不設罰則,但本會認為,傳媒並非政權的宣傳機器,沒有義務配合政府的所謂「要求」。再者,政府用「要求」字眼,其已有強行的涵意,即使沒有罰則,但這樣以法律上賦予政府有「要求」傳媒做什麼之權,他日一旦實施,將引起不必要爭議,且更令人憂慮政府藉此立法,進一步乘機干預新聞自由、編輯自主。

本會認為,政府應刪除不合理之「要求」的表述,保留傳媒可自由選擇是否配合當局需要的空間,促請政府撤回該條文,建議當局向傳媒以購買廣告方式刊登政府的宣傳稿。

至於根據法案7-A條建議,澳廣視、澳門電台、綠村電台需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政府曾在一常會指,由於這三間機構透過政府獲簽訂定批給合同或取得牌照而經營,故政府會考慮在批給合同中附加有關條款規定,對無正當原因而不遵守播放國歌要求的電視台或電台,未來是否予以續牌作審慎考慮。

然而,在現行《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已有規定,報刊或廣播機構須發放「官方文告」或「頌辭及官方消息」,即現行法律已有相應規範;加上法務局不時向傳媒發放供稿,傳媒亦有作刊登,當局亦表明「相信澳門媒體許多都能自覺配合好這方面工作。」

本會認為,政府在現時已法律規範的情況下,額外加入宣傳國歌作為判斷是否給相關廣播機構續牌的其中條件,既不合理亦為荒謬,令人質疑此舉可能收窄傳播機構的自由空間,因此,法案7-A的條款,政府理應撤回。

還有,即使當局日後與傳媒採用協議方式播放國歌及相關宣傳影音資料,亦要確保相關資料要在新聞時段以外播放,以免被蒙上干預新聞自由、編輯自主之污名。

另外,當局表示,「政府定會在確保新聞媒體自主性的大前提下,以適當的方式、適當的時機去要求媒體給予適當的配合,並會按過往經驗去探討多元化合作模式,共同做好國歌宣傳工作。」但本會認為,此段表述模棱兩可,當局宜進一步清晰將具體採用哪些方法,鼓勵傳媒機構配合澳門特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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