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聘網絡安全負責人擬需徵司警意見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討論《網絡安全法》法案。法案建議例如電力、電信、廣播等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聘請網絡安全負責人時,需徵求司警意見。政府解釋,若涉及違反國家安全、電腦犯罪、職業保密罪以及其他超過5年徒刑的犯罪紀錄的人士會強制不能出任有關崗位;若屬輕微犯罪,司警的意見不具約束性,最終聘用與否的決定權在私營機構上。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委員會對私營機構需徵求司警意見後才能聘請相關人員感到疑惑, 認為專業經驗需由營運者自行判斷,希望政府調整及清晰條文,政府稱持開放態度,同意繼續深入探討。

有傳媒問及,一張「行為紙」便能清楚列明犯罪紀錄,為何仍需詢司警意見?何潤生表示,司警能提供比「行為紙」更詳盡的資料,例如一些尚未判刑的案件以及外地犯罪紀錄等。

會上亦有討論電話預付卡「實名制」。何潤生引述政府表示,實名登記將以便捷的電子認證方式進行,具體操作由郵電局以及電訊公司商討後落實。當局強調,實名制有助打擊犯罪,由於涉及太空卡、外地Sim卡等的犯罪成本相對較低,偵查難度高,常被偽基站、電話詐騙、勒索,裸聊等利用,認為實名制後可得到改善。

另外,何潤生引述政府介紹執行《網絡安全法》的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該中心將由司警、行政公職局及郵電局3個行政部門組成,中心主要職能包括每年向委員會提交網絡安全的總體報告、推廣宣傳網絡安全、向公眾發佈意外事故調查報告等;當中心發現網絡犯罪時,需通知司警調查,並提供相關技術資訊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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