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通訊截取監察絕不完善 蘇嘉豪促暫緩立法免添爭議

立法議員蘇嘉豪在書面質詢中指出,對於如何監察警方的監聽行為,社會仍有重大分歧。若進一步按諮詢文本建議,擴大通訊截取範圍,以及新增強制解鎖等規定,將引發更多不必要爭議,對現屆政府餘下不足一年任期的管治添煩添亂。他促請當局考慮暫緩有關立法計劃,直至正式提出完備的內部、司法及公眾監察機制。

蘇嘉豪表示,雖然警方監聽一直有相應的法定限制,須先得到法官命令方可進行,而當局在諮詢期間也一再聲稱通訊截取行為配備法官事前、事中、事後的監察,並以此作為「賣點」,合理化一切牽涉擴權的建議。然而在實務操作上,仍然欠缺明確且強而有力的監察機制,尤其是自我及公眾監察方面,以確保警方的監聽權力不被濫用。他指出,警方把監聽聲請以密封方式送呈刑事預審法官,在批准後如何執行、有否非法監聽,法院均沒有途徑監察,令公眾質疑司法監察並不完善。

 

【立法議員蘇嘉豪書面質詢全文】

通訊截取監察絕不完善 暫緩立法避免徒添爭議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開諮詢已於2018年11月9日結束,對於如何監察警方的監聽行為,社會仍有重大分歧。雖然,警方監聽一直有相應的法定限制,須先得到法官命令方可進行,而當局在諮詢期間也一再聲稱通訊截取行為配備法官事前、事中、事後的監察,並以此作為「賣點」,合理化一切牽涉擴權的建議。然而在實務操作上,仍然欠缺明確且強而有力的監察機制,尤其是自我及公眾監察方面,以確保警方的監聽權力不被濫用。

2018年12月20日,終審法院院長接受傳媒訪問時講述了現行的監察細節,令公眾發現當局一再強調的司法監察原來並不完善 。警方將監聽聲請以密封方式送呈刑事預審法官,只有該名法官有權知悉,法院沒有可能也沒有條件監察,至於批准後如何執行、有否進行非法監聽(尤其在警方從無聲請法官批准的情況下),法院均沒有途徑監察。

  目前,全澳只有三名刑事預審法官,每年平均處理約100宗監聽聲請個案,加上本身已有大量司法工作,包括首次司法訊問、批准強制措施、進行預審、批准假釋、處理囚犯投訴、巡查監獄等等[1],恐怕難以鉅細無遺地全程跟進每一監聽個案。除了事後在證據方法上監察,法官客觀上無法確保警方說詞為事實全部,無法平衡取證之餘,更無法時刻監察警方有否超越批准監聽的範圍。

為此,本人現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之監察的權力,向特區政府提出書面質詢如下。敬請根據《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十五條,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一、當局一再聲稱通訊截取行為配備法官事前、事中、事後的監察,明顯與終審法院院長的說法存有矛盾,現行的司法監察機制實質上並不完善,法官在批准監聽後根本無從監察,也只能聽取警方單方面的說詞。請問行政當局是否承認一直以來的說法有誤導公眾的成份?

二、根據終審法院院長的說法,現行除了「不法取得的證據屬無效」此一事後監察外,法院以至公眾均難以發現和證明非法監聽行為。請問行政當局內部目前有何具體方法,監察「從無聲請法官批准」或「超出法官批准範圍」等的非法監聽行為?使用監聽設備時有何指引和程序?使用監聽設備前有否偵查人員以外的獨立第三方人員確認其已取得法官批准?

三、鑒於連現行規定的司法監察機制也令公眾產生如此多質疑,若進一步按諮詢文本建議,擴大通訊截取範圍,甚至新增強制解鎖等擴權規定,將引發更多不必要爭議,對現屆政府餘下不足一年任期的管治添煩添亂。請問行政當局會否暫緩有關立法計劃,直至正式提出一套完備且強而有力的內部、司法及公眾監察機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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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豪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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