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第三方監察制度防濫用通訊截取? 黃少澤:不符本澳法律傳統

【施政辯論】司警局早前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草案進行公開諮詢,期間有不少意見要求當局設立監督機制,並公開截聽的統計資料,但司警就多次以「千字文」一一反駁。在立法會保安範疇施政辯論上,直選議員李靜儀認為,網絡安全、通訊截取等法律完善,令警方執法的權力或工具增加,未必不合理,而社會亦非全數反對,但關鍵在於適度性及有效的監察機制。市民關心實際應用時會否有一些跳出了制度外的濫用情況,要透過監察制度作出制衡或防範相關濫用情況,認為政府需要在這方面有相應的考慮。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制度如何構建、監督機制如何做,一定要符合本澳本身的法律傳統及規範,當局不能突破相關傳統。他舉例指,若以香港模式進行通訊截取,既有行政授權、司法授權更有緊急授權照搬過來,就要有本身的合理性,「香港為何會有第三方機構?是因為監察模式的不同,但本澳的通訊截取的整個過程都由司法機關進行監督,你找一個第三方機構來監督司法機關的審批權,這個是有違司法獨立原則。」

李靜儀追問時表示,當居民被人監聽的時候是難以舉證和發現的,當通訊截取被濫用,是否存在一個監察的機制來針對濫用法律的人員?黃少澤回應指,不是警方想截取就能截聽,「電話渣渣聲根本無可能截聽,根本都聽不到,仲偷聽什麼?」

他指,警方符合法律規定下向檢察院申請監聽,檢察官會分析卷宗內容判斷是否應該監聽,若認為可以監聽的話,就會給予意見予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刑庭法官認為可以批的話,就會發出兩份批示,一份給予警方,而另一份則給予電訊營運商。營運商收到批示後才會「放水喉」給警方,「(警方)先有水,先接到水,否則是監聽不了的。所以並非警方想聽誰就聽誰,機制上是有監督的,而非我們想點就點。營運商都有義務去保密及保護私隱,否則將來濫用監聽獨立成罪都會針對佢。」

至於居民如何得知自己被人截取通訊?若被濫用有沒有機制索賠?黃少澤則指,已向同事要求一定要解決這個問題,若調查後確實存在違法行為,有機制通知被非法截聽的人,有權向政府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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