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質疑輕軌監察人員權力過大

立法會三常會今日續審議《輕軌交通法》法案。其中法案建議,輕軌的監察人員享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及檢控權,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為何會賦予監察人員享有如此大的權力,將要求政府具體解釋。

黃顯輝說︰「在澳門其他重要交通運輸系統,如機場、碼頭等交通運輸的監察人員,暫時找不到其他交通運輸工具的監察人員有咁大的權力。」委員會關注相關權力究竟由哪個公共實體賦予?輕軌監察人員的具體職務,以至上崗前是否需接受培訓或考核。

法案又建議搭輕軌的乘客須持有效的運輸憑證。委員會認為法案似乎仍只是傳統的車票制度。委員會關注未來搭輕軌有否其他支付方式,可否使用澳門通或移動支付?而且未來輕軌票價到底是由交通局還是營運者訂定?由於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詳細解釋。

黃顯輝又稱,法案有關意外和事故技術調查的章節包含 10多條條文,主要參考或照抄現時民航意外事故調查法,委員會質疑民航和輕軌的相同性,又認為文本缺乏意外發生前的安全防範和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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