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首場公眾諮詢會 市民關注監察手段、私隱保障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新聞檔案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49602

時間:2018年10月20日 18:18

司警局舉辦首場《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眾諮詢會,市民關注內容主要集中在保障居民私隱、監察、處罰量刑、境外社交媒體如何截取通訊等範疇。市民梁先生發言時表示,文本中除了法官外,就沒有其他的監察手段,建議仿效台灣做法,規範刑事警察機關在進行監聽期間,每15日就要繕立一份報告送交法官。他亦促請當局公佈實行通訊截取的數字以供社會及立法會監督。他亦強調,執法要與時並進,對市民的保障都要與時並進。而市民李小姐亦憂慮,當局在實行通訊截取制度時,會如何保證所取得的資料不會流出?

青洲坊會副理事長陳鳳發言時質疑,被當局監聽者,其家人的通訊會否一同遭到監聽?她認為應將被監聽者與家人分開處理,「不能一竹篙打一船人,否則就會造成白色恐怖。」她亦批評,文本當中不少內容都是參考葡萄牙、香港、台灣等地區,但卻未有參考到中國內地的做法,認為本澳已回歸中國20年,新訂立的制度不應再沿用葡萄牙的做法。

文本建議如未經法官命令或許可而進行通訊截取、違反保密義務,或不當使用通訊截取所得資料等不當行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而法人亦可被科處一百日至一千日的罰金。多名市民均認為相關刑罰的阻嚇力太輕,容易造成「用錢就能解決」的情況,建議將徒刑及罰金兩種刑罰模式一併執行。亦有多名市民關注到,不少社交軟件或網站的伺服器皆非設於本澳,當局如何對非本地社交軟件進行通訊截取?

司警局局長薛仲明回應時強調,未經法官授權的監聽是違法的,文本建議可處三年徒刑。而司警進行偵查時,本身受到司法官約束,須守保密原則,不可以、亦不可能在偵查時違反司法保密。司警對於公佈通訊截取數字持開放態度,但前題是要由司法機關決定是否公佈。他亦強調,通訊截取屬於刑事偵查的最後手段,對案件進行偵查時,當沒有其他辦法才會使用監聽手法。

至於非本地社交軟件如何監聽?薛仲明則指,倘若這些社交軟件的實體落戶本澳,就必須要受到監管。但當社交軟件並非在本澳登記,伺服器不在本澳,司警偵查案件時通常都會有批示,並會透過國際刑警與相關公司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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