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達洋行控告《訊報》涉嫌誹謗的案件,今日下午在初級法院開審。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控告《訊報》總編李江在關於「海一居事件」的系列評論中涉嫌「誹謗」、侮辱」、「公開及詆毀」,第一被告李江及第二被告周仲屏(《訊報》社長)均否認控罪。李江自辯時表示,所寫的內容都是有事實根據的客觀評論,反指輔助人的指控是「斷章取義」,「歪曲事實」的誣告。法官周艶萍問道,保利達對其誣告有何好處?李江說︰「目的是叫我收聲,唔好再寫,壓制新聞及言論自由。」
李江於2017年5月26日發表一篇標題為「發展商涉嫌詐騙跡象明顯」的文章稱︰「從發展商多次修改建築圖則(例如由25層改為50層),遲遲交不出環評報告……受過基本邏輯訓練之人都能推出結論:海一居事件是一宗巨額詐騙案,或者至少是一宗涉嫌巨額詐騙案。」
輔助人保利達洋行的代表律師歐安利要求李江拿出證據,李江稱沒有事先詢問工務局及保利達,但內容是引述新聞報道、以及議員向記者所述的,而保利達亦從來沒有作出澄清。他說,評論可能會出錯,但可以後期更正澄清,但不能這樣扼殺新聞及言論自由。周艷平則質疑他沒有求證,「不要句句都新聞自由,你有否求證、是否事實?」
歐安利質問李江,為何在一連串的文章中都強調刑事責任?目的是什麼?有否諮詢過法律界意見?李江表示,他只是抛出建議讓公眾討論,希望「海一居」事件獲得公平解決。他認為,「海一居」事件已經是公共事件,「政府不可以唔做嘢」,當中是否涉及詐騙應由政府去徹查。歐安利指李江的標題用到「明顯跡象涉嫌詐騙」,已是強烈指控。李江則解釋,他用到「涉嫌」,即是懷疑,並非指控是事實,是否事實,應由政府去徹查,他又質疑土生葡人歐安利不理解中文意思。
代表保利達洋行的陳細鈿出庭作證時表示,向《訊報》提告時,該報已刊登了20多篇相關評論文案,一開始較簡單,但後來愈來愈與事實不符,包括指保利達「犯罪跡象明顯」,感到被逐步抹黑,讓公眾以為他們是一間壞人公司,以不正常的手法發展,影響公司聲譽,該公司至2017年10月才提出檢舉;今年亦要求訊報登報澄清,但對方拒絕。周仲屏解釋沒有登報澄清,是因為保利達是在今年才發信要求,但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故沒有刊登有關內容。
法官周艶萍質疑,保利用洋行為何覺得《訊報》的評論有問題不即時作出處理,沒有要求澄清。「點解覺得佢哋(《訊報》)明知內容唔啱仍要去寫?憑乜嘢覺得佢哋係故意?」陳細鈿稱,不清楚他們背後的原因。
陳細鈿又解釋,海一居多次改則,包括「由25層改為50層」並非事實。他稱,該公司籨從來沒有因為增加利益而改則,由2006年刊憲開始,已明確海一居是「18棟47層」的樓宇,遲交環評報告亦是因為政府分多次「擠牙膏」地提出要求,浪費了30多個月的時間。
至於買賣樓花合同被指是傾斜發展商的「霸王條款」,陳細鈿解釋,有關合同和之前三個發展項目的合約都是一樣的寫法,買賣雙方都是自願簽署的,即使有不公平的條文,亦從沒有強迫買家簽約。
另外,李江其中一篇文章寫道︰「發展商保利達『明知』新填海P區地段到期,依然要在該地段起樓)繼續買樓花。」陳細鈿指李江是「無知」,胡亂猜想。他稱,保利達在2013年5月新樓花法生效之後就沒有再賣樓花。
檢察官譚綺君質疑,即使保利達於2013年5月已停止售賣樓花,但有關地段的批給期限將於2015年12月26日屆滿,根本不足夠時間建成樓宇。為何之前的合約還要寫明交樓期為1,200個工作晴天?作為大公司,難道不會在合同內作出合適的修改?陳細鈿解釋,1,200日是按批則的一貫時間去推算,發展商賣樓時並不會「明知」土地到期,因為之前三個發展項目地段都可以重新批給,當時沒想到會收地,認為政府會補回審批環評報告的延長時間。
案件將在10月26日上午10時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