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制度不設被動式放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稱,針對的士違規行為,不會有所謂的「被動式放蛇」,治安警或交通局人員執法時必然能被識別,休班期間若成為的士糾紛受害人亦無權開罰單,只能報案成為證人,但可以要求涉事當事人留在現場,待其他執法人員到場處理。

有傳媒問及,為何不是所有受害人都有權要求涉事司機留在現場,待其他執法人員到場處理?讓小部分人享有特權是否合理?黃顯輝稱,亦有委員認為有關條文有問題,亦委員認為上述條文無設立必要,政府同意研究優化有關條文。

另外,法案建議若的士司機違規不交罰款由持牌人負補充責任,政府代表解釋若司機違規而又被確定身份,就不會對持牌人提起行政程序。

委員會亦關注到的士違規可被扣押車輛條文,有委員提出的士是屬於私有財產,若涉及違規應被扣押車輛,車主就會暫時失去車輛的支配權,政府需深思問題。法案中亦沒有寫明扣押的期限等問題,政府表示會深入研究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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