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公開諮詢《民防綱要法》,建議設立「虛假社會預警罪」,當在緊急預防狀態或更高狀態下,故意造謠或散播謠言者,最高可處3年徒刑,坊間認為刑罰過重,又擔憂僅是轉發訊息,都隨時面臨牢獄之災,更可能造成「寒蟬效應」,影響救災訊息傳播。有市民在「澳門論壇」發言時批評,政府立法專門「恰」小市民,官員失職無人敢提問責,卻不斷立法要嚴懲市民。亦有市民關注到諮詢文本並無針對民防架構的決策者制定問責條文,認為決策者應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若因決策問題而造成人員傷亡或其他重大後果,應該要負上相應責任。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表示,現行法律未必能規範「緊急民防狀態」下的造謠傳謠行為,政府認為當中存在漏洞,故建議設立「虛假社會預警罪」。他解釋,針對造謠傳謠的行為,有些國家都有設造謠罪,而且適用範圍非常廣泛,不論一般或緊急狀態都適用。但澳門的形法典雖然規定很多罪名都有涉及造謠傳謠行為,但可能未必適用民防狀態。
他稱,現行刑法典規定左好多罪名,都涉及造謠傳謠行為,,如公開詆譭罪針對個人名譽或政府信譽;濫用訊號罪及恐嚇實施犯罪罪,針對社會公共安寧;煽動集體違令罪針對政治經濟社會制度。這些罪名保障的利益似乎有重疊,但又有好大區別。「緊急民防狀態」,最重要是保障居民生命,造謠會損害社會安寧,公共安全及秩序,刑法典似乎不能適用這種情況,形成法律漏洞,政府認為需要增設「虛假社會預警罪」,針對特定民防狀態的造謠傳謠罪。
街總社會事務委員會副主任何永康認同,設立「虛假預警罪」有助阻嚇故意傳播謠言行為,但希望當局當局清晰界定發佈謠言者是有心造謠或不小心轉發,又建議政府設立官方發佈訊息平台,以便居民可即時轉發正確資訊,相信能有效杜絕謠言散播。
民建聯理事長李良汪亦認同設立「虛假預警罪」,他說,刑法典未必能制裁重大災害時的有心造謠者,「有可能定不到罪」;然而社會擔憂亦不能坐視不理,希望政府加大宣傳立法理念。
另外,諮詢文中亦強調傳媒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的社會責任,被質疑當局有意干預新聞自由,有違反基本法精神之嫌。曾翔回應,有關條文僅規範在民防架構之內的傳媒成員;至於架構外的傳媒則不受有關專屬條文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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