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促保利達儘速退還樓款 土地法原則值得公眾共同維護

立法議員蘇嘉豪就海一居事件發表聲明,促請保利達儘速依法作出退款及額外賠償,並呼籲樓花買受人把握法律時效採取司法行動,向保利達提起民事索償。他亦強調,對於近年多宗收地案而引發的法律爭議,必須強調的是,新舊《土地法》同樣規定25年批租期限,新法更有效限制行政長官批地的裁量權,有助遏止早年賤價批地、利益輸送情況,相關原則值得公眾共同維護。

蘇嘉豪就原「海一居」事件聲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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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一居收地爭議擾攘至今逾三年,終審法院於上月23日裁決保利達集團屬下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對特區政府的上訴失敗,意味著事件基本塵埃落定,遺憾的是,原海一居樓花買受人命運依然懸而未決,本人現聲明如下:

一、 原海一居收地案終局裁決已逾半月,保利達鐵定無法履行樓花預約買賣合同。基於保利達與樓花買受人的法律關係及其社會責任,應儘速依法作出退款及額外賠償,各樓花買受人亦應把握法律時效,同步採取司法行動,向保利達提起民事索償。

二、 保利達須對樓花買受人作出退款,應是社會高度共識,但同時不表示行政當局毫無責任。保利達於2014年8月向政府的致函,可視作為了延長土地利用期而作的「投降信」,包括承諾日後即使不再獲批該地,亦不得向政府索償。然而,當時距離《土地法》規定的25年批租期限,只餘不足一年半。

三、 根據行政當局相關工程指引,例如:每一樓層於頂撐下須進行至少14天的混凝土固化期等,餘下不足一年半根本無可能完成面積逾60,000平方米的地基,以及興建共18幢、各50層的原海一居項目。政府當年接納動工前,理應分析到其實際的不可行性,並明確向對方表態,及向公眾揭示即將發生的違約事實,否則須承擔相關責任。

四、 基於政府有欠專業的延期批准行為,一方面,導致更多人士在不知悉可預見風險的情況下買入轉手樓花;另一方面,使樓花買受人須為本已極不可能於土地批租期限前建成交付的樓宇繼續供款;更重要的是,導致樓花買受人錯過尋求不同途徑的賠償的更早時機。因此,各樓花買受人也應尋求相關法律意見,考慮同時採取司法行動,向政府提起民事索償。

五、 另一方面,政府在遵照現行法律框架之下,選擇採取公共置換房方案,避免以公帑處理私人買賣爭議,但方案公布後,樓花買受人所知甚少,當局有責任適時與其代表接觸,透露相關的呎價標準、禁售限制、特別保障等資訊,相信可起安民之效。

六、 最後,對於近年多宗收地案而引發的法律爭議,必須強調的是,新舊《土地法》同樣規定25年批租期限,新法更有效限制行政長官批地的裁量權,有助遏止早年賤價批地、利益輸送情況,相關原則值得公眾共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