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重建樓宇稅務優惠法案 梁維特︰減低重建成本有助加快都市更新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案。法案建議,符合條件的重建樓宇可獲財產移轉印花稅、特別印花稅、非首置印花稅等稅務優惠。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引介時表示,法案所制定的稅務優惠制度將大幅減低重建樓宇的稅費成本,減輕相關業權人的財政負擔,相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加快都市更新步伐。

法案建議實用面積增幅不超過原來的一成,可享受稅務優惠,超出份額需補交稅項。不少議員都擔心將來樓宇重建可能涉及消防條例、又或割街等現實條件所限制,或難以符合有關規定。梁維特表示,已聆聽過工務局意見指,重建面積難增加太多,故希望藉百分之十的「走盞位」鼓勵樓宇重建,他目前對有關百分比持開放態度,日後可以再討論。

多名議員亦關注法案會否鼓勵了社區內的大廈各自重建,缺乏規劃下不利將來的都市更新。梁維特表示,推出法案前曾作不同考慮,亦包括應否等待所有都市更新問題解決後才推出法案,但現階段希望儘快推出優惠措施,為將來都市更新提供有利條件。

法案又建議,有關稅務優惠的適用範圍,除了殘危或行政長官評定屬保存文化遺產而重建的樓宇外,還包括其他「依法」作出拆卸及重建的樓宇。有議員問及何謂「依法拆卸」?梁維特表示,有關表述未必百分百精準,「所有樓都係依法拆卸」,原意指符合現時法律規定百分百業權同意,以及未來都市更新制度的重建,日後可再斟酌如何完善法律條文。

另外,法案建議獲豁免繳納取得印花稅的發展商,在取得拆卸樓宇3年內未完成地基工程,需重新繳納有關稅項。有議員擔心有關期限是否足夠,例如政府行政程序造成的拖延問題,應該要有歸責條款。工務局城市建設廳長黎永亮回應稱,根據過往經驗,圖則完備後三年時間足夠建地基,若涉及修改土地批給合同或發出規劃條件圖,亦可中止計算三年時間。梁維特稱,對於是否加入歸責條款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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