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須連續放10工作天年假 意見倡靈活處理 三常會:政府不改變立場

現行公職法律規定,公務員在每一曆年中可以享受22日年假,但其中一段年假不得少於10個工作天。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修改《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案,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在早前諮詢期間,委員會收到不少意見,認為當局應對上述規定作靈活處理,例如將之縮短至5至7個工作天。政府解釋,相關修改是為了確保公務員至少會有一段長時間作休息,認為10個工作天已是最低要求,政府不會改變立場。而法案亦建議當政府運作出現迫切需要時,公務員可以不連續享受10個工作天的年假。

他亦指出,現行法律規定「工作人員可申請將其年假轉移至緊接的曆年享受,但最多只可轉移11個工作日」,而法案新增「基於工作需要並說明理由,部門領導可批准將已到期或已累積的最多33個工作天的年假轉移至緊接的曆年享受」的條文。他指,如果出現了極端的情況,當公務員工作了4年,且不斷累積年假,再加上當年的年假,該公務員就可在翌年享有多達66個工作天的年假。

黃顯輝亦指,委員會關注到特定工作制度的概念,政府解釋,某些部門尤其是民署的屠房、市政公園等工作人員,基於工作上的需要,他們的工作時間有別於一般部門的「朝九晚六」。他舉例指,民署屠房工作人員並非輪更制,但是需要在凌晨上班。而因市政公園在週末亦會開放,故此市政公園的工作人員亦須在週末上班。而現行公職制度並沒有給予這些人員有額外津貼、報酬等法律依據,而今次修改則引入了相關津貼。

而在待命制度方面,黃顯輝指,委員會關注到待命制度的設立是基於公共利益,在颱風季或其他突發事件中,有必要讓某些人員下班後仍處於待命狀態,但委員會憂慮此舉會影響到他們的正常休息權利。他亦指,待命制度不適用於領導及主管人員、職位中已有候命性質,以及已收取津貼或附加報酬的公務員。委員會關注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報酬與工作量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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