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修訂第2/93/M號《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政府重申今次修法只涉及公共當局負責實體的轉移,即集會示威發起者從現時向民政總署作出預告,改向治安警察局預告。並強調法案並未有收窄或削減居民集會或示威的權利。但他指,有議員在會上提出,由於現行法律已實行20多年時間,當中有部分條文用詞經已過時,認為有必要作出修改。政府認同相關意見,並指全面修法須經公開諮詢,政府對「大改」集會法未有時間表。
何潤生引述政府會上指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所有居民都享有集會權及示威權,毋須申請任何許可。他指出,今次修法中,政府主要考慮到集會、示威可能對公共安全、秩序、他人的權利及自由存在影響,有必要向相關部門作出預告,以便部門作出適當的措施維持社會秩序。政府在會上再三強調今次並未有修改第2/93/M號法律的實際內容,純粹針對集會預告的職權轉移。
何潤生亦指,現行集會法對於集會及示威「既有權利亦有限制及約束」,法律規定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霸佔公共地方、超出特定時間的集會及示威,上述限制是基於公共安全、秩序及安寧,以及為保障他人權利而作出的規定,相關法律的精神在今次修法中亦沒有改變。他亦指,法案修改了公共當局的負責實體後,治安警將按照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及限制、制約來處理集會示威活動,並繼續保障集會期間居民的權利及安全不會受損。
何潤生指出,現時民署共有8個服務點供居民提交集會及示威的預告,職權轉移後,治安警亦將設有8個服務點接收集會預告,其中澳門半島有5個、氹仔2個、路環1個。服務時間亦將延長至早上9點至晚上7點,中午不休息,服務時間較民署長。政府亦會考慮未來再增設更多服務點。
另外,何潤生亦指,會上有委員提出,由於第2/93/M號法律實行至今已有20多年時間,當中有不少用詞已不合時宜,例如第8條第三款中所提及的政府機構建築物中,並不包含檢察院,因法律在回歸前制訂,而回歸前檢察院只是派駐機構,回歸後則成為司法機關。又指由於法律的條文並不清晰,過往曾經出現終審法院就多個類似的司法上訴個案作出不同的判決。政府回應指,認同相關意見,但要作全面修改,必須先經公開諮詢,政府對此無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