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聲明反對修改集會法不進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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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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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4月3日 10:10

立法會今日下午將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立法議員蘇嘉豪發出聲明,反對特區政府在無徵詢、無披露,且缺乏法理依據的情況下提出修法,讓治安警獨攬大權。他表示,多年來警察當局不時濫用限制集會及示威的權力,甚至因而產生不必要的警民矛盾、對峙和衝突。

蘇嘉豪重申,警察當局依法無權管轄公共地方,對於街道和公共地方僅有巡邏的職責,對於集會及示威亦僅有保障公共秩序及安寧的職責,反對將《集會法》在法律上、實際上屬於處理民政或市政事務的部門的職權轉移至治安警察局,這將使居民日後行使基本權利時潛藏被箝制、被打壓的更大可能。

 

【聲明全文】

蘇嘉豪議員聲明:毫無疑問反對修改《集會示威法》不進反退

對於特區政府在無徵詢、無披露,且缺乏法理依據的情況下,提出修改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下稱《集會法》),將接受公共地方集會及示威預告、不容許擬舉行集會及示威、對集會及示威作出時間與地點限制的權力,全部自民政總署轉移由治安警察局獨攬,本人毫無疑問持反對意見。

 

二十五年前,制定《集會法》的宗旨是承認和保證集會及示威屬於個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居民擬在公共地方舉行集會或示威前,須先向市政機構(回歸後改向民政總署)預告,源於市政機構具有管轄公共地方的職能,當年立法時已有規定「各市政廳應在本法規開始生效後九十日內,公布屬行政當局或其他公法人而可用於集會或示威之公眾地方及向公眾開放之地方之名單。」

 

《集會法》起初已規定,市政廳主席(回歸後改由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收到預告文件須立即通知治安警察廳廳長(回歸後改由治安警察局局長),這絕非毫無意義、架床疊屋的行政程序,而是充分體現警察當局於《集會法》當中僅行使應市政當局通知、必要時協助示威、維持秩序及指揮交通等職能。市政及警察當局依法進行職能分工,當年立法期間幾乎是毫無爭議的,這算是本澳的法律特性,與其他地方譬如香港或台灣均由警方獨攬權力有所不同。因此,如今特區政府以「行政便利」為由,讓警察當局獨攬權力,更顯無稽,也是踐踏法律宗旨的表現。正如本人曾作的比喻,當有機構舉辦馬拉松比賽,沿途均有警員和救護人員戒備,那麼是否等於可以為了「行政便利」,而要求主辦方直接改向警察局或者消防局申請舉辦相關活動?這同樣是非常可笑的。

 

當年的提案當局指出,《集會法》首要保障的是政治或勞動性質的集會及示威,而且是法律的精要,並指在歐洲及其他民主國家受到的規範,主要是趨向保障政治或勞動示威權,即該法律的原理。回歸後,集會、遊行與示威等順理成章列為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集會法》明訂集會及示威權的行使,非經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受到任何限制。若當局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或示威權,有關人員即抵觸《刑法典》濫用職權罪,並須被提起紀律程序。即使警察當局依法中斷集會或示威(當年已有議員質疑法律賦予警方過大權力),亦須在事後十二小時內將含詳細理由的事件筆錄副本送交集會或示威發起人。

 

可想而知,《集會法》對於依法行使的集會及示威權,具有強烈的保障傾向。正如當年立法會逐條審議該法律時,有議員強調該法律的目的並非為了限制權利,而是為了使居民行使權利的同時亦須遵守法律,僅此而已。本人認同,任何居民行使任何基本權利的同時,有責任將對其他居民的權益及公共的安寧與秩序等的影響減至最低,但反對當局以此作為無時無刻限制集會及示威權的理由(有時更是藉口),甚至將有關權力高度集中於警察當局身上,這將完全違背《集會法》的原意與宗旨——將視市民透過社會行動表達意見為「須受保障的權利自由」,變質為「須被監控的危安事件」。

 

綜觀世界先進各地,集會相關法律均朝更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出發,有些逐步由批准制改為如本澳一樣的預告制,甚至採用自願預告;另一些規定少於若干人數、自發性或緊急發生的集會或示威事前毋須通知當局;更有些將警察當局強制驅散集會或示威衍生的違法行為去刑事化,改以行政違法處理。澳門的《集會法》實踐四分之一世紀,不可能沒有檢討和修改的空間,然而,應是往更包容和保障權利自由的方向,而非如今次當局提案般倒退。本人主張進一步完善《集會法》的保障範圍,例如調整當局作出限制的告知、通知、上訴程序的時間,以提升司法審查的可行性;將預告規定的工作天改為日曆天、發起人由三人改為一人,以保障任何個人盡可能於任何日子均享有平等而可及的基本權利等。

 

最後,亦基於多年來警察當局不時濫用限制集會及示威的權力,甚至因而產生不必要的警民矛盾、對峙和衝突,本人聲明重申,警察當局依法無權管轄公共地方,對於街道和公共地方僅有巡邏的職責,對於集會及示威亦僅有保障公共秩序及安寧的職責,反對將《集會法》在法律上、實際上屬於處理民政或市政事務的部門的職權轉移至治安警察局,這將使居民日後行使基本權利時潛藏被箝制、被打壓的更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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