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蘇嘉豪職務 議員就法律條文進行爭辯

即時報道 蘇嘉豪被中止議員職務相關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43736

時間:2017年12月4日 20:20

立法會全體會議以28比4票通過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全體會議討論期間,大部分發言的議員均就《立法會議事規則》及《議員章程》的條文進行爭辯。直選議員吳國昌發言時認為,蘇嘉豪被控的案件並不涉及暴力、貪腐、港獨或澳獨等話題。又認為若涉事議員存心希望發揮其職能並完成任期,應尊重議員的志向並讓他完成任期,而相關案件則可在之後再行審理。他問及蘇嘉豪是否有意願完成議員任期?

蘇嘉豪回應指,對於立法會召開全體大會表決是否中止其職務,他感覺「心如止水,坦然以對」。認為今次職務中止案不只是與個人有關,與立法會亦有關,「為什麼《議員章程》要有第二章『任期內的法律狀況』關於『豁免』、『議員的權利』等規定?為什麼現行法律不允許法院審訊仍然帶有職務的立法會議員?為什麼立法會議員在出庭作為證人,或作為嫌犯應訊等之前,須獲得立法會執行委員會的許可?法律上關於議員職務中止的程序和規定,正反映了維護立法會獨立與尊嚴的原始精神。」

他亦提及,2008年立法會提出修改《議員章程》,針對「豁免」部分加入了第27-A條「刑事程序的的特別制度」,作為提案人的立法會在理由陳述中指出「議員的法律政治地位必須嚴謹地從訂定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主幹去理解,並且須符合市民的正當期望。那就是議員的任期應該是穩定的,而且是受到不被政治干預的保護。」

議員高天賜表示,意見書中並沒有記載蘇嘉豪在章委會中的陳述內容,難以讓議員有客觀的認知而作出投票決定,他說︰「係咪佢揸住支槍去搶劫要中止職務?」官委議員,章委會秘書黃顯輝認為,議員章程並無賦予利害關係人有聽證權和辯護權。議員蘇嘉豪則認為,意見書並無記載他陳述的內容是有瑕疵。

蘇嘉豪表示,「5.15」當日,遊行結束後,自己步行到西望洋山進行遞信活動,本來就不需要預告和申請,只要有人出來接信就可以,但竟被治安警定性為「非法集會」,雖然,他一直不認為這是正常的命令,但當時亦沒有反抗,而是選擇服從,掟完飛機後隨即就離開,但亦被控加重違令罪。他亦批評警方早前單方面未審先判制作「懶人包」,將遊行和之後的遞信混為一談,誤導公眾。

高天賜亦認為,應引用《議員章程》第27a條規定「全體會議得視乎情節將議員職務的中止限制在被認為與職務的擔任及刑事程序的進行較配合的時間內。」黃顯輝以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成員身份回應時表示,今次中止職務的情況與第27a條所規定的情況是兩回事,因蘇被控的加重違令罪最高刑期為2年,與第27a條所指的「如議員因故意犯罪且該罪的刑罰上限為五年或以上徒刑而在特區內被提起刑事程序」不同。而立法會法律顧問亦指第27條及第27a條的前題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

官委議員、法學教授邱庭彪提到,中止及終止是兩回事,中止的定義是暫停職務,而終止則是職務的完結,即坊間所述的「DQ」。而議員崔世平問及蘇嘉豪何時收到檢察院對其作出檢控?法院何時訴訟日期?

蘇嘉豪回應指,自己當然知道中止職務與「DQ」是兩回事。又強調自己並非要追求免責。他亦指出,自己是在3月份被起訴,6月份收到法院通知11月開庭。另外,蘇嘉豪亦指,不認同起訴時自己並非議員,就不等於政治檢控,因市民亦有可能被政治檢控,因政治事件而被起訴。

多名議員關注蘇嘉豪涉及的刑事案件的審訊時間要多長,邱庭彪表示,法庭審訊會有合理期間,但「審訊過程有好多變化,唔可以定死邊一日會完」,但不會是沒完沒了,「不會話擔張櫈仔係屋企睇電視,睇幾年。」

最終立法會以28比4大比數通過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會後一眾支持者在旁聽席舉起交叉手勢,以表示對結果的不滿。他們呼叫口號:集結希望、澳門前進、繼續努力、不要放棄!

訂閱每月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