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還是土地問題。
《檢討行政條件制度》(第47/98/M號法令)諮詢文件一出,旋即引起藝文界激烈反應。明明整體條文朝放寬方向,但一條建議電影院及劇院「僅可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經營」讓藝文界深感不安,擔心表達空間會自此受限。
有關該法例並不規管非牟利團體及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諮詢開始了20天後,政府如此「撲火」解畫。亦有指在公眾地方以外的地方進行且開放予公眾參與的影演項目,亦放寬至由「預先許可」規管。但亦未能讓藝文界釋取疑慮。「劇院」是否只可以是「在非公眾地方進行之影演」或「非牟利活動」,而不能被冠以「劇院」之名?如免費活動方可不受規管,是否非牟利劇團再不能賣票?還是非牟利劇團賣票亦不算是「經濟活動」?這與統計局或經濟學對於「經濟活動」的理解是否一致?當文本並未明言,是任副局如此解釋,以後官員乃至執法者是否將持同樣的理解?
而核心問題在於,「劇院」、「影院」可去哪?
是次軒然大波,皆因「場地」二字碰着藝文界痛處。多年來,商業地段租金高昂,政府亦沒場地政策支持藝文團體,各大中小藝團於是只能尋找灰色地帶,紛紛棲身於已日漸荒廢的工廈慢慢萌芽。時至今日,部分團體已開始聘用全職員工處理演出,或發展成全職劇團,但距離可以租用商廈仍然遙遠。
「商業機構當使用商業地段」、「工廈只能工業用途,不能表演」似是理所當然。事實上,當未有土地政策向非牟利團體傾斜,非牟利團體就同樣需要使用商業地段。當荒廢的工廈佔有的土地一直未被釋出,當新城遙不可及,當土地需求不斷增加,而商用土地並未增加,商業場所的租金必然維持在高昂水平。團體要離開工廈,負擔商廈租金。
這不獨是藝術團體的問題。放眼各棟工廈,由商業公司、同鄉會、教會、傳統社團的會員優惠中心,到慈善團體活動中心皆有。又例如舞龍舞獅的體育會,住宅可以嗎?如果有空間,如果適合,誰想要偏安於灰色地帶,棲身在「只能工業/倉儲用途」的工廈?
「法例不管非營利活動」只是臨時為今次爭議「解套」。因為即使條例真的不規管,亦不代表藝團可以留在工廈現址。准照再放寬,土地受限,亦未是真正的放寬。確實,要壓縮藝團表達空間用不着修法——工廈條例也可,以准照執法或者也可——規矩本已存在。而就在工廈之外無從選擇時,政府在修例期間再次明言,劇場影院只能在商廈或酒店,自是觸及一眾正努力萌芽發展的藝團的神經,引起軒然大波。
空間就是權力 低調的日常生活革命
「空間就是權力」。特別是在澳門,在土地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誰有話語權指明土地用途都是權力的象徵。不少理論都指出政府越掌握其主導權力,就越握緊劇團的表達機會,文化特質亦可能因而被用以鞏固中上階層的生活模式而變得「一體化」。同時,城市是政府、企業、機構的產物,他們企圖透過地圖等方式,把地方定性為一個整體,進行規定、規劃,但街上的行人總有自己的方式,另辟途徑遊走,官方的霸權地位會持續受到挑戰,公民社會不會自動獻身於支配性利益,而是霸權與反霸權之間持續不斷的鬥爭。亦即是說,地方總是變動不定。
類似的理論述說眾多。藝術家的角色不只是文化的勞動階層,亦是文化的生產者。他們除「出售」作品外,亦會激發地方的政治、社會及文化變遷。某些情況下,這導向了更普遍、低調的「日常生活革命」(Vaneigem, 1967)。這方面亦展現於藝術工作者拒絕屈服於城市當局正式管制和治理文化實踐的要求(Flusty, 2000)。社會結構並未平均分配資源,行動者於是受到限制,但行動者能透過行動改變他們在其中運行的規則和資源,重組社會結構。而某程度上,在「非常規」表演場地表演亦可能是一種反抗。而反抗的概念亦是一種對支配秩序的挑戰與協商(Hall, 1996),就在這種互動中,社會中各持份者之間的關係重新醞釀。
文化例外 修例應不忘政策
必須承認,文化藝術有別於一般商業。90年代,「文化例外」(l’exception culturelle)一詞就引起國際關注。1993年,法國提出文化有別於一般產業,為保護本土文化,宣佈「文化例外」,反對文化市場的國際自由貿易,並立下政策,例如自己國家公共廣播須播放一定比例之法國音樂及新晉創作人之作品。不少國家亦有類似政策。背後的理念是:文化關乎價值、身份,意義超越其商品價值。
表演藝術離不開人與空間的互動。從產業發展、從經濟學角度而言,土地是四大生產元素之一,讓表演發生,甚至發展成產業。缺少場地將直接影響表演作品的發佈機會及次數。今次修例引起軒然大波,歸根究底不在於條款是否應用於非牟利團體,而在於政府政策配套混亂。官方一方面提倡扶持文創產業,每年批出資助,卻除金錢以外從未因應其發展階段提供適切政策,亦未創設條件讓他們可能於合乎法例下空間營運,更在修例期間再建議限定經營場所。沒有土壤卻要人遍地開花,正是今次爭議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