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度」五年無進步 社工期望還專業自主

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制度(下稱社工註冊制度)於2012年開始向業界諮詢。初時引發激烈迴響,不少社會工作者、社工教師、學者均表示制度缺乏認受性,由其制度產生的原意至內文的條文規範,基本上以管理和監管方度去思考。而局方雖然在2012年及2015年的兩次諮詢中多次向外界表明「社會工作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的組成辦法及其他如倫理守則等都願意聽取民間的意見並認真討論,但事過了五年,社專會除了由9名委員變成11名委員外,其產生辦法仍然是將民間的前線社工割離,完全沒有體現出讓持分者公平參與的精神和價值。

理據不清,難以服眾  

整個由諮詢到突然推出的歷程,社工局既然花了如斯漫長的時間進行討論和研究,至現由行政會硬推制度以立法,過程應有的透明度欠奉;參考教青局推出的「師框」,會發現對教師和校長的職能有著清晰的定義;然而這份經歷五年的法案文本,2012年推出卻撰寫出一個讓社會工作者無法接受的「社工定義」;五年後的今天,連社會工作的定義都決定不作描述。法案宗旨與內容毫不呼應,聲稱為提升專業能力、服務素質,內容卻只有義務、罰則;第14條義務部份更是偷換概念、玩弄文字遊戲,將社會工作的保密原則,兒戲地一刀切地以「保守秘密」來劃界,對保密原則的概念根本不明白,卻將這個應於倫理守則首項的條文,列入法例之中。到底社工局是否真的未明白社會工作的真正存在目的和執行理念嗎?

漠視訴求,一意孤行

2012年及2015年的諮詢工作過後,諮詢結果都以大篇幅描述前線社工對「專業自主」的堅持。特別針對「社專會」的比例和產生方法早就已經有了主流的建議和期望;唯社工局於這次2017年的法案文本中,卻又重新堅持其開初的理念,對「社專會」的組成辦法避重就輕的以「讓第一屆社專會決定」為解釋,法案文本卻沒有將第二屆應由互選產生列入其中,以及委員的比例仍然是以政府主導。

而2015年的《正報》曾報導當時社工局局長容光耀表示『社會工作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結束後,社會工作委員會副主席、社工局局長容光耀向傳媒介紹《社會工作者專業認證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二輪公眾諮詢的情況,以及相關法案的立法取向。他表示,爭取下半年向社文司提交相關法案。關於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第一屆代表由政府委任,人數增至十一人,當中,民間代表有五人;第二屆的民間代表由註冊社工互選產生,這安排將寫進相關法案之內。容光耀表示,縱使,第一屆的社工代表由政府委任,但是,一定不會偏向委任社服機構的主管。』對比行政會公佈時現時局長黃艷梅的表述,卻與當時局長的說法大相徑庭,她於10月中的行政會公布時回覆記者『這個互選方式似乎不可行』,雖然局長表示參考香港的經驗認為互選的參與度不高,但凡事總有起點,不應以以偏概全,只單純為保護政府於制度上的話語權。粗暴的政治手法,完全漠視──這是不少前線同工感到不能接受的解釋。

專業為本 多方保障

就註冊制度的法案文本,有前線社工提出以下的修改建議:

以專業資格取代角色身份,去進行挑選委員的資格;

以臨時委員會去處理首批註冊社工的認證工作,其餘留待首屆委員處理;

人數必須增加至15人,提高以互選產生的委員數目,以更公開公平的方法讓前線社工參與,委員必須包括法律界專業人士及服務使用者代表;

清楚描述「社專會」主席權限和產生辦法;

設立上訴機制,以確保被控違紀社工有被公平處理的權利;

應在法例中考慮社會工作者工種的特定風險和社工局應提供的保障,作為註冊社工的權利;

第14條義務部份必須認真思考,將倫理操守的內容抽離法例條文之中;

公平參與,何處展現?

活於公民社會,每位市民都有話語權,那怕只有一個人提出意見,政府也應認真對待;我們要求一個公開、平等的參與機會。社會工作者既然是利害關係人,聲音更應被聆聽。立法會很快就會將法案分配至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每位社工都代表自己的聲音和代表著自己的專業去進言。還望政府持開放態度,並且尊重透過任何途徑所獲得的每一個意見。

 

筆者: 學。問。社會工作(是一群社工學生、在職社工及服務受眾組成的團體,目的是維護社會工作的專業自主,及提升社會大眾對社會工作的認識和其認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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