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派早餐不構成賄選? 學社批:廉署措辭模糊、匪夷所思

早前有傳媒報道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早上,有個別候選組別向長者派發早餐,廉政專員張永春事後回應事件時稱相關行為屬社團的恆常性活動,並稱:「派一支維他奶、一個面包不構成打動選民影響投票意願的利益法定情況,不足以構成賄選。」說法卻引起社會批評。新澳門學社今日到廉署檢舉相關疑似賄選個案,批評廉署回應事件時的說法措辭模糊、匪夷所思,促請廉署針對相關疑似賄選情況進行深入偵查。

學社理事梁家偉指出,廉署在選舉前曾經指出,提供利益的表現形式千變萬化,賄賂的金額也沒有特定,但均已構成賄選。並提及上屆立法會選舉有指引,提供車輛亦屬於提供利益,若透過明示或暗示方法影響投票人意向會構成賄選。他批評廉署對於「利益」一詞出現毫無準則、前後不一的見解。

梁家偉亦指,《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規定只要有人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使選民作出第170條中所規範的5種行為其中之一,即構成賄選罪。而中級法院第902/2015號判決書亦指出,賄選只是純粹的行為犯罪,不需考慮行為人有否影響到選民的投票意向,只需考慮提供利益的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意即考慮提供利益的意圖是什麼,「例如提供一架車去接送選民,意圖係想你投票畀某個人,中院就已經認定呢個行為構成賄選罪。」

梁家偉認為,不論廉署的立場如何,當執法機關對於法律作出的解釋有異於司法機關時,應以後者所準。並認為廉署理應針對這些事情開立卷宗並進行偵查,以查明相關人士是否存在賄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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