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事件簿

2009.6

立法會通過修改多條《立法會議事規則》,當中包括:

•維持立法會的秩序、紀律及安全,並為此採取認為適當的措施,包括著令任何擾亂會議工作的人離開全體會議室
•任何議員均可提議表達心意,尤其是表達祝賀、慰唁、抗議、致意、讚揚或譴責等
•提議人或共同提議人中的首位提議人作不超過5分鐘的引介發言
•將提議文本派發給全體會議後,討論階段開始,提議人以外的議員每人可作不超過3分鐘的發言,而整個討論階段亦不得超過30分鐘,隨後表決
•沒有提議表達心意的議員或在討論時未發言的議員可作表決聲明,但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上款的規定
•任何議員均可以口頭或書面作表決聲明,以解釋其投票意向
•口頭表決聲明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
•書面表決聲明應在有關會議結束前交給立法會主席
•立法會得為特定施政領域設立跟進委員會

2013.8

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第27條,將常設委員會成員人數規定為「不得少於7名,但不得多於11名」。而1999年版本的《議事規則》則規定常設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5名,但不得多於9名」。

2015.5

立法會通過決議,修改《議事規則》第2條、第53條、第60條、第72條、第109條及第142條,當中修改包括:

•建議在常設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內進行聽證,以便澄清公共利益問題
•引介法案的發言,僅限於簡述其標的,且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
•任何議員在議程前階段發言不得超過五分鐘,但本《議事規則》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在同一會期內,未獲通過或被確定拒絕的議員提案,所有議員均不可重新提出;未獲通過或被確定拒絕的政府提案,政府亦不可重新提出,但《基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如就公共利益問題需要澄清,任何常設的或臨時的專責委員會得在其權限範圍內,傳召任何人士作證或提供證據
•書面表決聲明應在有關會議結束前交給立法會主席
•立法會得為特定施政領域設立跟進委員會

2017.7

立法會擬修訂議事規則,其中包括修訂為於立法會全體會議期間,議員位置不能使用任何含有政治或任何性質的海報、旗幟或其他同類物品,引起社會極大爭議。最後有關條文被撤回。

其他修改建議包括,修改緊急會議的召開期限由現時的至少48小時前,縮短至24小時前;法案是否採納緊急的形式,由現行的簡單多數通過,改為需全體議員的過半數通過;表達心意方面,現有條文為「任何議員均可提議表達心意,尤其是表達祝賀、慰唁、抗議、致意、讚揚或譴責等。」改為取消「尤其」兩字,令表達心意的目的具體化,並須在全體會議召開前最少24小時前將有關表達心意的議案或文件交到立法會;辯論動議是否獲通過由現時的半小時討論,改成不設時間限制等。

另外,委員會建議就相同的口頭質詢事項或極相似的事項統一來進行質詢程序,亦建議口頭質詢歸類來作順序排列。同時建議取消辯論動議討論時間 30分鐘的限制及取消表決聲明部分。

最後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議事規則決議草案,投票結果為 27票贊成、4票反對。

•書面表決聲明應在有關會議結束前交給立法會主席
•立法會得為特定施政領域設立跟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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