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本澳法律對非禮行為「無罪可罰」,但即將「有法可依」。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完成細則性審議修改《刑法典》草案,並於今日交付全體會議作細則性表決。草案建議引入性騷擾罪(非禮罪),若行為人強迫他人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此行為而騷擾他人者,不論是以身體部位或物件作接觸,處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另外,法案亦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並修改《刑法典》中強姦、性脅迫、性侵犯、姦淫未成年人等罪狀。法案最終獲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將於法律公佈後60日起生效。
法案細則性審議期間,直選議員陳美儀關注到法案第166條「對兒童的性侵犯」問題,質疑該條罪狀是以公罪抑或是半公罪論處?法務局副局長張涵回應指,當局修法時未有改變其半公罪性質,即以半公罪論處。但在第172條第2款關於「告訴」進行修改,如被害人未滿16歲,且檢察院認為提起告訴對被害人利益有幫助,將主動提起相關程序,毋須由家屬主動提起。而陳美儀期後在表決聲明中促請當局將對兒童性侵犯罪列為公罪,全面保障兒童。
而直選議員黃潔貞則指出,性騷擾行為具有多樣性,法案只對身體接觸性騷擾納入其中,對性騷擾防治來說並不全面。今次修法沒有對言語、非接觸性騷擾作出處理,政府雖然解釋可以用「侮辱罪」提訴,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言語性騷擾均無法以「侮辱罪」入罪,難以處理。她促請政府將來提出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法,並透過行政法懲治,加大性騷擾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