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特區政府公共部門採購制度由經第30/89/M號令修訂的第122/84/M號法令;第63/85/M號法令;第74/99/M號法令等三部於上世紀八十年中期開始執行的法規組成。該三部法規分別規範了公共部門的採購開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招標程序、公共工程承攬合同等。
三部法規對採購工作的前期規劃(包括需求、規格)、招標程序、判給程序、簽定合同、履行合同和付款等均有規範,在推出之初,該套制度是有其先進之處。唯歷二十多年社會急促變化,該套制度已未能配合社會發展所需。最簡單一個例子,法規制度中關於招標準則所設的金額,便多次被指不合時宜。此外,制度中確實存在一些不明確之處,如對履行合同的規範,由於各公共行政部門的內部行政運作不一,欠缺統一規定,此環節常出現問題。又或各部門對法規劃關於採購制度的理解和執行方式,各有不同,也經常出現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3年12月,廉政公署推出《公務採購程序指引》,說明了採購程序不同階段應注意事項,如應遵守的原則,也對過程中如何處理利益、迴避制度作了闡述。該指引還指出公共採購過程中,最常出現的犯罪行為,主要是受賄、違反保密義務、公務上的侵佔和濫用職權。由於該份文件不具法律約束力,究竟有多少公共部門按指引來執行採購工作?
修訂現行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除了對一些不合時宜的地方,如招標準則所設的金額作出調整外,還有必要就招標、評審、履行合同等不同程序作出修訂,明確目前一些含糊的程序。此外,加強監督力度和提高透明度,是對公共採購制度最佳的改革。其中提高透明度便是公開政府公共採購的資訊,除了有利於引入市場競爭,也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有利於加強監督力度。
對舊制度的修訂,除了法律上與時俱進的改進外,最重要的提升,是公務人員的質素提升,這裏包括公務員對採購制度法規的掌握,廉潔守規意識的加強等等,這些都是整個公共採購制度改革中必不缺的。
(題目為本媒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