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案終審宣判 小販敗訴 丁文禮罪名不成立

即時報道 桃花崗地權案

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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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3月3日 17:17

桃花崗地權案於終審法院宣判。合議庭經審議後認為,沒有滿足被告被指控觸犯的詐騙罪的任何一項要素,故裁定被告丁文禮罪名不成立。

終審法院判詞指,此案要審查的問題是,在民事訴訟,特別是因時效取得之訴中,誰具有被告的正當性、詐騙罪中的損失,及本案被告是否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的意圖。由於透過1977年10月17日的文書,本案被告丁文禮以10萬澳門元的價格購買了涉案土地,且不能認定被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加上小販們在時效取得之訴訟中不能被列為被告、攤販停止在該地段上做生意時,找不出何種權利可以令他們獲得賠償,且沒權利留在該地段,對土地的占用沒有任何依據,也不是土地的承租人,只是單純的臨時占用者。因此,想要清空不動產的業權人不必對他們作出賠償。

法官及助審法官一致認為,案情沒有滿足丁文禮被指控觸犯的詐騙罪的任何一項要素,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桃花崗地權案持續多年。2014年9月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丁文禮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罪」以及「加重詐騙罪」罪名不成立。檢察院和輔助人針對被告「加重詐騙罪」罪名不成立的部分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於2015年7月改判被告該罪罪名成立,判處4年徒刑,並宣告將涉案房地產收歸國有。丁文禮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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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