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仔合同不嫌多】審計署發現前電信管理局在8次安裝「WiFi任我行」無線接入點的服務採購中,曾6次出現實際安裝數量較合同規定為少的情況,其中未有執行的25項安裝工作最終仍獲支付,涉及金額為42.2萬澳門元。由於合同只訂明採購總金額,欠缺價金調整條款,即使局方要求減少安裝,但仍須作全數支付。在上述採購過程中,局方並沒有在相關結算文件反映有關實況,導致有關合同缺陷歷經多年仍然存在。
由於前電信管理局在首8個階段的採購合同中,只訂明相關階段採購的總金額,而並非實際驗收的內容計算價金,亦沒有訂定價金調整的相關條款。故除非供應商沒有按局方的要求執行工作之外,無論是基於技術或其他問題,而令局方主動要求取消或減少安裝數量的情況,均不可歸責供應商。按照相關合同,特區政府仍要全數支付有關費用,審計署認為,這顯然是既不合適亦不合理的安排。
而且,在提交予財政局的整套結算文件中,前電信管理局只是簡單指出供應商已按合同完成相關工作,而不是反映實際的安裝數量,亦未有明確指出因局方主動要求減少安裝服務,而非供應商不履行安裝工作,但礙於合同條款仍須全數支付有關安裝費用。這一方面,反映前電信管理局未能正視有關合同的缺陷問題,導致有關問題自2009年首次出現後,歷經多個建設階段仍然存在;另一方面,相關結算文件的處理手法也有避重就輕之嫌。
直至審計署指出合同的問題後,局方才於2016年9月的新合同中首次加入價金調整條款。雖然局方表示,會以其他工程替代了部分未有執行的工作,但由於沒有相關估價,故難以客觀衡量該替代工程的價值。此外,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相關規定,行政行為應以書面作出,且自作出日起才產生效果。故此,在未有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以其他工程替代合同所訂工作的處理明顯有違法律要求。相關情況反映前電信管理局在依法行政及善用公帑的意識上均有待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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