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院續審張鵲橋案 證人:張對文物保育有熱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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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文化財產廳前廳長張鵲橋涉嫌在2007年將一項設計工程豁免公開招標,直接判予配偶持股的公司,被控一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案件下午繼續在初級法院審理。庭審上半部分,辯方續傳召多名證人出庭作供。多名曾與張鵲橋共事的證人均稱,張鵲橋為人正直、低調及上進,工作十分認真、勤力,與同事及部門主管之間合作良好。又指他對文物及遺產保育富有熱誠,對本澳文遺保育有很大貢獻。

而建築師馬若龍作供時則指,自己與有份參與鄭觀應故居紀念館設計工作的文化遺產建築師呂澤強認識多年,他是本澳唯一擁有法國文化遺產保護資格的建築師,「無其他人有同樣履歷。」指雖然本澳的建築專業認證制度上未有文化遺產的範疇,但牽涉到與文化遺產保育有關的建築設計,需要有經驗的人去負責,「業主或者政府都唔會冒險,一個病人心臟有事,無理由搵個普通醫生去睇。」

馬若龍曾於1989至1992年任職澳葡時代文化司署司長,法庭問到他任職司長期間,部門內的項目是否直接判給予某一機構負責執行?馬若龍回應指要視乎項目內容,過往經驗既有直接判給,亦有公開招標、三家詢價。又指文物保育工作不應用一般眼光去睇,若以價低者得、公開招標的方式尋找3至4間公司投標,所出來的成品質量可能會很差,亦會浪費時間。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合議庭摘日宣判

在聽取完證人的證供後,法庭隨即讓控辯雙方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雖然張鵲橋否認控罪,並否認與另一名有份參與鄭觀應故居紀念館設計工作的建築師陳鳴有良好關係或私交,但檢察院認為,張作為公務員或高級官員,明知妻子鄭桂妮與陳鳴有合作關係,亦曾為新構思的股東之一,而張與陳亦有投資合作關係,但張卻否認與陳鳴認識,說法難以置信。

控方亦指,鄭觀應故居紀念館的設計工作沒採公開招標或三家詢價,而是直接判給予新構思,張鵲橋稱這是文化局集體決定而非個人決定,認為張的辯解牽強,難以令人信服。而在分享利益方面,雖然張的鄭桂妮鄭桂妮於2009年退股,但仍能於2005至2009年從新構思中取得股東利益。雖然新構思至今仍未對拆伙進行結算,但相關項目的設計費早於2009年已支付,證明設計直判新構思能為張鵲橋鄭桂妮帶來經濟利益。

而辯方律師歐安利反駁控方指,檢察院的指控非常嚴重,又批評廉署及檢察院對案件的調查十分混亂,沒有搞清楚張鵲橋鄭桂妮與案卷內提到的多間公司之間的關係。又指張鵲橋與陳鳴在銀行開聯名戶口,是為了購買中華廣場8樓一個單位,用作陳鳴、鄭桂妮、黃永興所開設的設計公司的辦公室。利用張鵲橋的名義開戶,是因張鵲橋為高級公務員,收入高而穩定,顯示有還款能力,而公司股東黃永興亦利用任職公務員的兄弟黃永泰的名義開戶。

歐安利亦指,在鄭觀應故居紀念館設計工作中,文化局合共制作了4份建議書。控方稱張鵲橋未有簽署第2份建議書,是由於張當時正在放假,並由下屬陳建成代簽。歐安利批評控方是在「講大話!」指卷宗內另外兩份文件證明當時張鵲橋有上班,沒有簽建議書是因為其上司、時任副局長陳澤成向他稱要迴避。

歐安利總結時指,張鵲橋被控透過妻子取得經濟利益,但批評檢察院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並形容張鵲橋是一個認真、正直的人,並有正確申報財產。而相關合同亦沒有令特區利益受到侵佔,認為法庭應開釋張鵲橋。

當合議席主席簡靜霞要求張鵲橋作最後自辯時,張鵲橋稱「無補充」。簡靜霞隨即宣佈,合議庭仍需分析案件內容,未有宣判日期。待決定宣判日期時,會再通知被告及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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