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今早繼續審理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中9名被告案件,第六被告、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在庭上否認相當鉅額加重詐騙罪。黎建恩指自己與何超明沒有私交,但形容何管事細緻,「好多嘢都管」,並舉例指何超明曾經推薦保險公司,更曾直接將3份報價單交予黎建恩,再由黎轉交下屬處理,不排除何超明曾經繞過黎建恩,直接將報價單交給下屬。黎建恩又形容何超明為人性急,何認為項目若公開招標將會費事失事,「要好快做到出來。」但稱自己相信上司,亦相信下屬按《採購法》處理,故只形式上批准建議書,沒刻意了解內容。
合議庭主席林炳輝質疑,由上級協助下屬尋找供應商並非政府部門的慣常做法,又指檢察長辦公室的所有判給均規避《採購法》,將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當作一般做法,直接將合同判給同一公司,又或以急件處理。如此迴避法律的做法,即使沒有刑事犯罪意圖,亦可能構成行政違法。他更批評相關行為是「無法無天」,「咁樣何超明咪變成皇帝咁?無人可以監管到佢。你哋同其他部門真係好唔同。」
黎:綜合管理組是內部矛盾產物
控方問及,檢察長辦公室為何要成立綜合管理組負責總務、採購等工作?黎建恩表示,綜合管理組是檢察長辦公室出現內部矛盾的產物。2000年成立檢察長辦公室,當時的人事財政廳由辦公室顧問負責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財政、電腦及總務等。過後人事財政廳有新同事加入,但產生內部矛盾,故此何超明成立綜合管理組,將總務、採購、司機、設施等獨立出來,並由辦公室顧問把關,而黎建恩則為名義上的領導。他亦指,綜合管理組的分工由顧問協調,具體情況他不清楚。
控方亦出示數份有關竹灣招待所的裝飾公司報價單,報價單上附有標籤紙,上有黎建恩所寫的字句,以及有字句被圈起、刪改等跡象。黎建恩承認標籤紙上的字句為他所撰寫,但指在接到報價單時,報價單上未有任何被刪改的跡象,十分乾淨,「如果報價單上面有改嘢,我一定會問。」
黎:不知黃國威出入檢辦有無登記
另外,控方亦問到黃國威出入檢察長辦公室是否不用登記?黎建恩指,有見過黃到辦公室找何超明,但不知黃進入辦公室前有否到接待處登記。又稱不了解何與黃的關係,亦不了解黃的公司的背景以及背後有什麼人。
而黎建恩亦辯稱不認識麥炎泰,只見過2次,首次是在2014年於某個同事的婚宴上看到麥,並看到麥十分熱情地走來,而同事則介紹指麥是何的秘書盧少蘭的姐夫。而第2次則是在何超明父親的喪禮上看到麥,亦無為意麥有否協助打點喪事。而黃、麥二人有親屬在檢察院工作,黎辯稱是看案卷才知道。被問到黎建恩及麥炎泰曾經一同簽署泉福貨倉的租賃合同,黎建恩稱,不記得何超明如何給予貨倉的具體地址,但由於該租賃合同非公證合同,毋須在公證員面前與麥「面對面簽名」,故先由麥簽署,再由人事財政廳呈上讓黎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