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6名治安警員被司警拘捕,涉嫌在過去4年間利用職權為高利貸集團提供服務,包括協助禁止入境者進入澳門,提供保護及通風報信等,收受利益達183萬元。初級法院下午續審案件,傳召多名在治安警情報廳有組織罪案調查科副警長作供,證供主要圍繞有組織罪案調查科的工作程序。其中首名被傳召的副警長因妻子為被告莊振威的同父異母家姐,法庭表示證人有權拒卻作證。當檢察官及辯護律師問證人有關情報廳工作時,雙方均被法庭提醒只能問關於其他被告的事實,最終檢察官及辯護律師均沒有繼續提問。
另一名證人同為治安警副警長,曾經擔任情報廳有組織罪案調查科第一及第五隊副隊長。證人表示,當自己的隊員需要將嫌犯送交情報廳另一部門資料分析暨處理科(俗稱「電腦房」)進行禁入境程序時毋須簽收,嫌犯是否有被移交並無記錄。證人說法隨即被合議庭主席周艷平質疑,多次質問證人在欠缺移交資料的情況下,如何得知自己的下屬有否依足程序移交嫌犯?從何得知下屬的工作「做得好唔好、啱唔啱」?而證人則多次回應稱不明白問題,未有正面回應。
證人亦指,情報廳內的電腦系統可以查詢被帶返警局人士的出入境、攔截及禁入境記錄,亦可查詢刑事檔案、失物等記錄。系統的登入帳戶及密碼由副隊長持有,並向下屬以口頭方式告知密碼。他曾經叮囑下屬相關系統只能用在工作上,下屬要使用密碼調查檔案,亦須在事前或事後告知他。但他直言,若下屬登入過系統而不告知他,他亦無法查證帳戶有否被登入過。
證人續指,每當警員拘捕嫌犯或調查案件時都會利用到上述系統來「起底」,但他自己未曾接觸過隊員在外邊截到人後,打電話回來要求其他隊員協助登入系統查詢,一般情況下都會將嫌犯帶回警局再登入系統查詢。他亦指,每個隊員都會有自己的線人,隊員獲取情報的方式亦未必會向他匯報。又強調每次隊員拉到人後,必須將資料交給資料分析暨處理科跟進,隊員不應將嫌犯直接送往出入境事務廳。
降低錄像質素拆解案件?證人:無儀器可「做手腳」
起訴書指,被告曾以微信向多名人士透露其能在閉路電視片段的取證上「做手腳」、刻意降低錄像質素等手法來拆解案件。證人指,若警員需要向博企調閱閉路電視時,除了澳博可以口頭要求外,其他博企均需要以公函提出要求。當警員向澳博調閱錄像光碟後,必須將收到的所有光碟連同簽收收據一同帶回。第二被告的辯護律師問到,情報廳會否有儀器可以更改錄像內容或降低錄像質素?證人則稱沒有這部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