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何超明被起訴指,為掩飾從另案多名被告交來的60萬港元收益,從他的蓄存款帳戶提取混有上述不法金錢收益的合共900萬港元的款項,存入其胞兄何超信的銀行帳戶,以便用作入股賭廳的資金。何超明否認控罪,並稱有關款項是用來向何超順買屋的,之後何超順如何使用這筆款項則與他無關,他不認識案中所指的賭廳。
審訊過程中,助理檢察長郭婉文質疑,何超明今日的回應和當日在廉署所落的口供有出入。何超明則說︰「過去有啲人山盟海誓,依家隨時可以翻臉不認人,一切承諾都付諸東流。」他說,過去的事不清楚,現時所說的為準。「你唔好同我玩法律,玩規則,大家都係讀同一部法律」,「如果之前講既嘢有用,依家都唔洗坐係到啦!」
何超明又說,有關住宅是其何超順在2006年買下的。後來何超明卸任主要官員的職務後,在氹仔租屋住,但他一直希望搬回西灣或南灣一帶居住,於是向地產經紀諮詢後,估計有關單位價值900萬,於是就向其兄支付款項。他說︰「親兄弟,明算帳」,但後來還未來得及訂立合同,就被調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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