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溫土地法的公共利益與不合理私利之博弈

在這場土地之戰,一眾發展商利益代言人、法棍、政棍猛烈地抨擊特區政府依法收回閒置國有土地是「強搶民產」、立法會通過的是一部《搶地法》!但社會質疑的是政府執行《基本法》第七條有關對國有土地和自然資源進行管理的規定,正是依法施政之所為,卻怎麼成了損害私有財產?立法會通過旨在維護公共利益的新《土地法》,不正是要對過往土地弊端作撥亂反正,但何來搶地呢?顯然這是很基本的常識的認知,但既得利益者為謀取龐大私利,已經不惜一切誤導公眾包括歪曲事實及扭曲基本邏輯概念。然則,在土地問題上的公共利益與不合理私利的角力,也不是始於今天,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亦即澳葡管治時,立法會就土地法的修改,公與私之利的博弈都是頗激。亦由此顯見,無論什麼時代,在一些政治及法界人士的表現為維護既得利益的表現,都是何其相仍似。

論盡媒體翻查資料發現,在一九九四年立法會審議由六位議員提案修改土地法的期間,有三名間選及官任議員亦提出草案加入處理批租地的建議,對「租賃方式確定性批給者,均視作受私有權制度管制」的條款內容,此公地變私權的建議引發了對本地區利益保障問題的爭議。

當年專責研究土地法修改草案的立法會行政暨公共財政小組召集人艾維斯大律師(官委議員)並不認同這項修訂建議,當中從法理上他指出,「租賃地」與「租借地」,不可以變為受私有權制度管制的理由。「『租賃地』和『租借地』是非屬於完全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之所以不能視為完全所有權,原因是對土地的直接權是屬於政府。 」因此,批租地的使用權與私家地的私有權是有分別的,不能混淆其概念。艾維斯並表示,即使以「久佔」土地而獲得使用權的人士,也不等於享有私有權。他又指,租賃合約不是買賣合約,而是一個特別租賃合同,按照這個合同興建樓宇單位,可以出售及抵押,但當局有足夠理由時是可以終止這個租賃合同。與此同時,澳葡政府表明難以接受三議員這項建議,因為憂慮可能引起本地區利益受損害。最後,專責小組決定不接納三議員有關公地變私權的建議條款內容。

重溫這段修改土地法的爭議事件顯見,對於批租地的法理概念及政府應有處理權等實情是清晣的,這在新《土地法》亦是原則沒變,更有在《基本法》第七條授權予特區政府的情況下,現時特區政府對閒置國有地採取收回的做法,合法合理合情,完全不存在損害私人財產問題,新《土地法》或許未必完美,但其旨維持公共利益的立法原意應該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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